*ST立方: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4 21: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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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ST 立方        公告编号:2026-025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数科”),因定期报告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0)。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5)。
称“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明,立方数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家公司开展代理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向
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其不参与货物运输,不承担向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下游客户转让合同标的的主要责任,不承担合同标的存货风险,无权自主决定所
交易商品的价格。立方数科采用总额法对该部分业务进行核算,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
十四条的规定。
成本 218,356,861.1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47.76%;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74%;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19,571,504.38 元,占当年营业
收入的 10.24%,虚增营业成本 19,571,504.3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1.92%。
   (二)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家公司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并采用总额法核算。在前述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
司以提供资金支持、赚取融资利差为目的,与上下游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向供应
商先行垫付货款,给客户提供一定账期并按一定比例收取资金使用费。该部分业
务实质为融资性贸易,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61,369,807.67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10.99%,虚增
营业成本 58,757,392.91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12.85%;2022 年虚增营业收入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37.94%;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26,297,857.29 元,占当
年营业收入的 13.76%,虚增营业成本 25,656,442.20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三)立方数科通过开展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总额法核算。前述业务无商业实质,为合同、资金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贸易。该
部分业务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
营业收入的 8.46%,虚增营业成本 50,526,218.56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8.86%,
虚增利润总额 510,390.73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33%。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综上,立方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导致立方数科披露的 2021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其中,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279,726,668.8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0.09%,
虚增营业成本 277,114,254.09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60.61%;2022 年,虚增营
业收入 311,855,333.46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51.67%,虚增营业成本
占当年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0.33%;2023 年,虚增营业收入 45,869,361.67 元,占
当年营业收入的 24.00%,虚增营业成本 45,227,946.58 元,占当年营业成本的
   上述违法事实,有立方数科公告、合同文件、账务资料、银行流水、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立方数科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我局认定的代理业务,
大部分明显是立方数科承担主要责任人角色的经销业务,应适用总额法。其二,
我局认定的所谓“融资性贸易”是错误的,相关业务都是真实的货物贸易,法律
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其三,立方数科对我局认定的虚假贸易不知情,不存在故
意参与虚假贸易的情况。其四,立方数科没有虚构业务、故意财务造假,而是会
计差错问题,即便立方数科会计处理方法不恰当,也应属过失,我局处罚过重。
其五,我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对公司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我局对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代理人身份的认定,综合考虑
了涉案业务合同、物流、交付等整体事实和情况。在涉案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
子公司向下游转让合同标的前不拥有对相关商品的控制权,为代理人身份,不应
采用总额法核算。第二,本案中的融资性贸易,是对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所开展
相关业务性质的描述。涉案业务中,立方数科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是资金融通,不
具有贸易业务实质,立方数科不应对该部分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第三,
根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立方数科知晓相关业务为虚假贸易。
第四,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立方
数科通过开展代理业务、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大幅虚增营业收入,2021 年至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第五,我局已依法进行事先告知
并举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综上,我局对当事人
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市规则》第 10.5.1 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
形”、第 10.5.2 条第六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
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以及第 10.5.2 条
第七项规定的“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
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 5 亿元以上,且超
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 50%”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司股票将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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