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亿纬锂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核查意见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行权/归
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行权/授予价格、行权/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机制,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股子公司、分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期不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会审议股权
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