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
海南青岛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
BEIJING|SHANGHAI|SHENZHEN|HANGZHOU|GUANGZHOU|KUNMING|TIANJIN|CHENGDU|NINGBO|FUZHOU|XI’AN|NANJING|NANNING|JINAN|CHONGQING|SUZHOU|CHANGSHA|TAIYUAN|WUHAN|GUIYANG|URUMQI|ZHENGZHOU|SHIJIAZHUANG|HEFEI|HAINAN|QINGDAO|
HONG KONG|PARIS|MADRID|SILICON VALLEY|STOCKHOLM|NEW YORK
济南市龙奥西路 1 号银丰财富广场 C 座 19、20、25 层 邮编:250014
电话/Tel: +86 531 8611 2118 传真/Fax: +86 531 8611 0945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商业集团”或“增持人”)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就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银座股份”或“公司”)控股股东商业集团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至 2026 年 2
月 13 日期间(增持计划到期日为 2026 年 2 月 22 日,因系非交易日,增持计划
到期日按到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同)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
持”)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
限公司增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商业集团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
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在发表本法律意见之前,商业集团、银座股份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
整的,提交的文件副本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错误、遗漏或虚假陈述。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意见、通知,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法
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交易标的价值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谨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增持事宜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商业集团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除法律要求和经本所事先同
意外,不得被任何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作为本
次增持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依法进行披露。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商业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商业集团系在山东省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1 月 26 日,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163055647M,注册资本为 150,500 万元人民币,住
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9777 号,法定代表人为王绪超,经营范围为: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外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商业集团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 http://www.csrc.gov.cn/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的核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商业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述下列不得收购上市公
司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商业集团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增持目的
根据商业集团说明及公司已披露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系控股
股东商业集团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增
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支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稳定及提升公
司价值。
(二)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商业集团说明及公司已披露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商
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8,106,555股,占比28.48%;商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18,207,183股,占比41.96%。
(三)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商业集团说明及公司已披露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计划为:
商业集团自本次增持实施之日(2025 年 8 月 22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
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
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增持与后续增持数量累计不低于公
司目前总股本(520,066,589 股)的 1%且不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本次增
持未设置价格区间,商业集团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
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四)本次增持情况
根据商业集团说明及公司已披露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8月22日
至2026年2月13日,商业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506,600股,约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1.06%,本次增持计划
实施完毕。
(五)本次增持后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及商业集团书面确认,本次增持完成后,商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153,613,155股,占比29.54%;商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
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的公告》(编号:2025-041)。
司股份取得专项贷款承诺函的进展公告》(编号:2025-042)。
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暨增持计划进展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5-046)。
行动人权益变动触及1%刻度暨增持计划进展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5-055)。
进展公告》(编号:2025-062)。
(编号:2026-002),对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及实施等情况予以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公司已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本次增持前,商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8,106,555 股,占比 28.48%;商
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8,207,183 股,占比 41.96%;商业集
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5,506,600 股,约占
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1.06%,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
要约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关于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增持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 经办律师:林泽若明
负责人:郑继法 郭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