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
规 范 化 , 根 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公 司法 》 (以 下简 称“ 《 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
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
法披露前应当保密。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知悉该等信息的
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
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
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
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深交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
及时更正。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
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所就上
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
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
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
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
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
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可以免于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
第三章 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
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重大信息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
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
(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情况,主要
包括:
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六)公司股东权益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
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
料。
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
关信息。
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七)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
成并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
能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
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信息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
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
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
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
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
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交所提交下
列文件:(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或者季度报告;(二)审计报告(如适用);(三)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五)按要求制作的载
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
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
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
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
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
件并披露:(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
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
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三)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上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
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文件。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
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交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
意见,按期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
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
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五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以下内容:(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修正的情
况,经调整、修正后的最新转股价格;(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后累计转股的情况;(三)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
持有量;(四)担保人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和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如适用);(五)公司的负债情况、资信变化情况以及
在未来年度偿债的现金安排;(六)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
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
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
以披露。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
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
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
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交易不含日常经营活动
发生的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购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
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仍属于“交易”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
发生达到《上市规则》第 6.1.3 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公司发生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 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
易,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市规则》6.1.3 第一款第(四)项
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除外),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规定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
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由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
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
法注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
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
“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
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
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
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
产。
第三十六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
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
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
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
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盈亏金额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
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等。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时,如存在
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
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
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交
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
的原因:
(一)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
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
项的情形;
(三)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
预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
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
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四十条 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
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
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
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
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
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的,应
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
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
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
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对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及修正
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
差异。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方案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
(以每十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
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
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需要调整的衍
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
况等(如适用);
(七)派发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
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或者本年半年度每股收益;
(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方案后两个月内,或者董事会根据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两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件或
有关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
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
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
要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和山东证监局的指定
联络人,对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责任如下: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
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促使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
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
机构和深交所。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董事和
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且公
司以及前述主体和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履行职责提供工
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
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
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
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
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实施严格的管理,有关部
门、下属公司及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及公司其它制度有关未公
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各项内控制度应按照《公
司章程》、本制度的要求明确需要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触发
点、报告程序、报告义务人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报告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如
下:
(一)财务部门报告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以及财
务内控工作中获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投资部门报告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审计部门报告重大合同签订、公司重大诉讼与仲裁事项以
及其他法律内控与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内部审计过
程中获得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各业务部门报告其业务范围内发生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五)各下属公司报告下属公司发生的全部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为: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在获知
该信息时毫不迟延地汇报给第一负责人,并由第一负责人毫不迟延
地报告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及
下属公司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依法依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
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六条 董秘办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财务负责人及
信息披露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给予全力支持和
配合,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负责监督编制定期报告的配
合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
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
程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五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在前述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五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
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信息、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六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
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
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
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
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山
东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秘办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
(或董事长授权总裁)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
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山东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秘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秘办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财务负责人及
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编制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
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
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
可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深交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董秘办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
其相关文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
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应当立即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秘办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及其信息披露有关标准和
格式,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
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
长批准后,方可报送深交所;董事长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授权董
事会秘书依据临时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自行决定在报送深交所
之前,是否将临时报告报经董事长或其他相关人员审阅;
(六)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
时间内、以深交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
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披露;
(七)董秘办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
其相关文件;
(八)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深交所
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
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问询后,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联系、核实,组织董秘办
起草临时报告初稿并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
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七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对外报送及宣传文件、内部刊物、
内部通讯等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
报送,防止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部门报送、发布后
应及时将对外报送及宣传文件、内部刊物、内部通讯等文件报送董
秘办登记备案。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
(四)经董事会秘书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
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
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
后,应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并将
审计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核。
第七十八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
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
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主
要责任人,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承担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授权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
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条 股东的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及时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会议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
司或董事会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
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四)担任控股子公司的委派董事有责任将该公司的经营、投资
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的情况及时、真实、准确和完
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
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
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
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
容签名认可。
第八十三条 经营班子的责任:
(一)各部门部长、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公
司总裁报告其部门或者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投资情况,并应保证
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
有保密责任。
(二)经营班子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总裁或者指定负责的总监、部门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
(三)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
构做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信息报告分工明确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
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
(二)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情况由
财务管理部和营销部门负责提供;
(三)关联交易、重大经营合同、购销合同由法律审计部负责
提供;
(四)生产质量情况、新技术开发、新工艺推广、技术创新情况、
专利与商标、重大安全、质量(对公司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问题等,
由质量管理部、创新与效率管理委员会及技术中心负责提供;
(五)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
和赠与资产、租赁、筹资、融资、承包等相关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
管理部负责提供;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由董秘办负责提供;
(七)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包括控股子公司)情况由投
资管理部负责提供;
(八)公司诉讼或仲裁事项由法律审计部负责提供。
第八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
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
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
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
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时,应当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三)记载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四)记载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或意见的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八十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文件由董秘办负责管理。股东
会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存档保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山东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董秘办存档保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其他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秘
办负责保存。
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八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
准,董秘办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
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秘办负责提供。
第十一章 信息的保密
第八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
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
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
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
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
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九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
所和中国证监会或山东证监局。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做好重要新产品研
发的信息保密工作,并按照分阶段的原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重要新产品研发的完整、具体情况。
第九十四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国家统计局等政府部门
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
秘书后再给予回答,并致函对方进行有关内幕信息保密风险提示。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信息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
情者不得向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
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网站、宣传性资料上发
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九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
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九十七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
确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
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
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公司股东违反监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申请中国
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证监会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十九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
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
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其
刑事责任。
第一百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的问
题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或按《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及其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对上述违反信
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
交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〇一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
内。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上述关联法人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4)本条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
自然人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情
形之一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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