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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草案)
(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权时,应指定副主任委
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
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4)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载列于《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以下简称《企
业管治守则》)(经不时修订)之有关守则条文内的权力和职责;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将包括《企业管治守则》有关守
则条文所载的职责及职能。在不影响前述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将: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
多元化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
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聘任标准和程
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
就此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就董事选任资格、委任、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或
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在总经理聘期届满时,向董事会提出新聘总经理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资格进行审查;
(七)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在
必要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
建议,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八)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
(九)制订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政策
或政策摘要;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
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
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履职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定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
事、经理人选;
(3)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
意前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4)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5)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七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6)根据董事会决定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
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如有必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议程、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
要点、每一事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
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H股股票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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