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2 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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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公司
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诚信、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经理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
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经理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
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
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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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者;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经理工作班子,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
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和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的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九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
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报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由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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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向其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 解聘经理或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
况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
会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人;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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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社会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
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对涉及《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的审批权
限如下: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交易由经理审批: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在 1000 万元以下;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理审批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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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由经理审批:
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内的交易。
超过本条所规定的公司经理审批权限的事项,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深圳市智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由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副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协助经理工作;
(二)按照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在经理的领导下
贯彻落实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经理报告工作;
(三)在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
任;
(四)有权召开主管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员,并将会议结果报经理;
(五)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向经理建议的权利;
(七)向经理提议召开经理办公会议;
(八)完成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财务负责人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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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指导公司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作好财
务核算工作,确保公司财务记录合法、真实、完整;
(三)保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四)研究分析公司财务方面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相关分析和建
议;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的职权详见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经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二十一条 经理违反以上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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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经理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经理负责下的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原则上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要
求时,可以参加经理办公会议。经理办公会议由经理主持召开,如遇经理因故不
能履行职责时,应当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均为不定期的临时会议。
遇有下列情形,应尽快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涉及公司重大问题需要讨论时:;
(二)高级管理人员分工范围的工作实施需要多方面配合协调时;;
(三)涉及经营管理重大问题需要作出决定时;
(四)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五条 经理办公会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加人员。经理办公
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人员均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应载明
以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记录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与会人员发言和会议决议;
(四)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经理在提名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经理在任免公司
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经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由经理
决定任免。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
法规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大额款项的支出,实行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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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财务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财务部门审核,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
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经理或授权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批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项目工作,应根据具
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五章 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董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
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 3 日内按照董事会的要
求报告工作。
第六章 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
努力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以下内容:产值、销 售
收入、利润等。
第三十二条 经理在经营管理中,忠实履行职责,为公司发展和经济效益做
出贡献,完成董事会制定的年度目标利润等指标,应得到奖励;经理因经营管理
不善未完成年度经营指标的,由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具体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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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不符
合公司的实际,导致经理无法正常进行生产经营管理,造成经理不能完成年度利
润指标,经理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损害
国家和公司利益的;
(二)擅自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
(三)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包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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