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对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周毅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周毅先生
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等要求。
提名委员会认为周毅先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与规则,已完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独立董事履职平台的培训学习,其任
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提名委员
会一致同意提名周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经审阅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陈贺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陈贺先
生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
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提名委员会认为陈贺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一致同意提名陈
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
会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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