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龙马: 福龙马: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19: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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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龙马: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规范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
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
资者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
需要的基础上,公司制定《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
投资者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
策的持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战略目标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
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
素,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合
理、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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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
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回购股份的,视同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同时公司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董事会每年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根据上述
原则提出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股利之余,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票价格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
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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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
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未分配利润、当期业绩等因素确定分红频次,并在具备条
件的情况下增加分红频次。实施中期分红的,在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基准
上,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稳定股东预期。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利润分配方案应履行的
审议程序具体如下:
  在公司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的具体经营
情况和市场环境,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订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拟进行中期分配的情
况下)、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现金股利分配方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涉及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的,提交股东会审议时需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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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的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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