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82 证券简称:卓胜微 公告编号:2026-008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过户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
制的表决权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构成
影响;
持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
减持额度、减持限制等的规定;
承诺,并在过出方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共同遵守减持信息披露
及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等规定,同时双方另约定,
过入方每年可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当年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10%;
过入方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持有的全部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
参会权等全权委托过出方行使;
投资风险。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之
一许志翰先生的通知,其与 ZHANG YU(张昱)女士经友好协商,已解除婚姻
关系,并就离婚财产分割事宜做出相关安排。
上述事项将导致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变动,但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许志翰先生和 ZHANG YU(张昱)女士协商,许志翰先生拟将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 17,152,005 股股票分割过户给 ZHANG YU(张昱)女士。本次权益变
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许志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4,304,0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41%。ZHANG YU(张昱)女士本次权益变动前未持有公
司股份。
根据许志翰先生与 ZHANG YU(张昱)女士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就有关股权分割约定如下:
(1)许志翰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7,152,00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3.21%,分割至 ZHANG YU(张昱)女士名下;
(2)ZHANG YU(张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7,152,005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21%。根据双方约定,ZHANG YU(张昱)女士每年可出售的股份数量
不超过当年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10%。ZHANG YU(张昱)女士另承诺在许志翰
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本次权益变动将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非交易过户
方式办理。
(1)本次权益变动后,许志翰先生直接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7,152,0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1%。
(2)2026 年 2 月 11 日,ZHANG YU(张昱)女士与许志翰先生签署了《表
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议》,ZHANG YU(张昱)女士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将其
持有的公司 17,152,00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21%)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提
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督建议权以及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
的其他权利全权委托给许志翰先生行使。
公司股东许志翰先生、FENG CHENHUI(冯晨晖)先生、TANG ZHUANG
(唐壮)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共同控制公司 31.90%的表决
权。基于上述 ZHANG YU(张昱)女士与许志翰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
致行动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仍为
制的表决权数量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志翰先生、FENG CHENHUI(冯晨
晖)先生、TANG ZHUANG(唐壮)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汇智联合投资企
业(有限合伙)、YI GEBING(易戈兵)女士、ZHANG YU(张昱)女士的持股
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 占总股本 股数 占总股本
(股) 比例 (股) 比例
无锡汇智联合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许志翰 34,304,010 6.41% 17,152,005 3.21%
FENG CHENHUI
(冯晨晖)
YI GEBING
(易戈兵)
TANG ZHUANG
(唐壮)
ZHANG YU
(张昱)
合计持有股份 170,647,457 31.90% 170,647,457 31.90%
注:上述表格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志翰先生在此之前作出的全部承诺,承诺主要内容大致如下,以下“本人”均指
ZHANG YU(张昱)女士。
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股份的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为锁定期。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在许志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 在许志翰先生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4) 在许志翰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
国法律法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
实并及时申报其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 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许志翰先生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
诺的效力,本人在此期间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关于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及持续共同遵守监管规定的承诺:
(1) 本人确认,本人因承继许志翰先生股份而取得的公司股份,其持股比
例、锁定期、减持限制等监管义务,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与许志翰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如有)合并计算。
(2) 本人承诺,将与许志翰先生持续共同、连带地遵守其作为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如适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及未来可能
作出的所有股份锁定、减持、信息披露、避免同业竞争、避免资金占
用、规范关联交易等各项承诺、义务及监管要求,确保相关监管规定
和承诺得到一体、持续地履行。
(3) 本承诺函中所有提及“本人”承担义务之处,如涉及持股比例计算或
需与许志翰先生共同承担责任的,其范围均包括本人所持股份与许志
翰先生所持股份的合并计算部分。
关于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 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 A 股股票的,本人将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或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
减持公司 A 股股票,并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价格不低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 本人于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在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低于 5%时继续
减持的,应在交易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减持股数、减持时间、减持
价格等交易信息向公司报备;
(3) 本人减持行为不得违反本人以及许志翰先生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
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 除减持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公司股份,否则本人将遵守下述减持
承诺:
a)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1)公司或者本人因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b) 本人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
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同时本人将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c)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一;
d) 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任意连续
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二;
e) 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将要求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
例不低于 5%,且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
另有规定的除外;
f) 本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公司大股
东身份的,承诺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b)款的规定;
g) 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质押的,承诺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
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 若本人违反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将依法
承担以下责任:
a) 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b) 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
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2) 如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备查文件
许志翰先生与 ZHANG YU(张昱)女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及一致行动协
议》及 ZHANG YU(张昱)女士出具的《承诺函》等。
特此公告。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