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钢不锈: 关于拟通过司法程序接受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2 00: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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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25      证券简称:太钢不锈          公告编号:2026-004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鉴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钢不锈”或“公司”)
起诉山西鑫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
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决鑫邦公司支付太钢不锈货款 2.258 亿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鑫邦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全部义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分别于
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简称“忻州热力”)20%股权的一拍和二
拍公告(一拍起拍价 1.8204 亿元、二拍起拍价 1.654 亿元),公告期届满后因
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两次拍卖均流拍。拍卖机构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
变卖公告,从 2026 年 1 月 15 日起开始变卖,变卖周期为 60 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若案涉股权变卖仍无人竞买的,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该股权
抵债,则法院将解除对该股权的查封、扣押,并退还给鑫邦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
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即
   鉴于鑫邦公司未与公司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最大程
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
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诉讼方案的
议案》,如果 2026 年 3 月 16 日前法院未能将忻州热力 20%股权成功变卖,公
司拟按司法裁定的 1.654 亿元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以抵偿
鑫邦公司拖欠太钢不锈相应的货款。
   若完成股权权属变更,忻州热力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公司,不会导致太钢不
锈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本次以股抵债拟通过司法程序进行,不涉及协议签
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接受以股抵债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一、以股抵债概述
   因鑫邦公司购买太钢不锈热连轧卷(板)欠付公司货款 2.258 亿元。经太
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
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分别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与 2025 年 12 月 2 日,通过淘宝网
发布了关于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的一拍和二拍公告(一拍起拍价
价,两次拍卖均流拍。拍卖机构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变卖公告,从 2026
年 1 月 15 日启动司法变卖,变卖周期为 60 天,即 2026 年 1 月 15 日至 3 月 16
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
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价,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
三十二条规定,若案涉股权变卖仍无人竞买的,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该股权
抵债,则法院将解除对该股权的查封、扣押,并退还给鑫邦公司。鉴于鑫邦公
司未与公司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 2026 年 2 月 11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执行忻州热力股权以股抵债诉讼方案的议案》,如果
的 1.654 亿元接收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以抵偿鑫邦公司拖欠太
钢不锈相应的货款。
   二、债务方基本情况
械、汽车配件、电子仪器仪表、矿山机械设备、铁合金、冶金炉料、电线电缆、
建材(不含木材)、汽车(不含小轿车);工程机械租赁;汽车装潢及汽车售
后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和禁止的除外;
自有房屋租赁;金属材料、矿产品、农林牧产品、保温材料的销售。(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权)。
公司无法获取鑫邦公司的主要财务数据。
月 11 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以司法裁定为准)。
  三、以股抵债方案
  (一)本次以股抵债涉及的债权为经司法裁定的鑫邦公司需支付公司货款
以司法裁定为准)。
  (二)鉴于鑫邦公司未与公司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
最大程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拟以司法裁定的
相应的货款。
  (三)本次以股抵债涉及的资产为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20%股权,标
的资产基本情况如下:
司”)(持有 80%的股权)、鑫邦公司(持有 20%的股权)。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委托山西唐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拟执
行案件涉及的忻州热力以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进行清产核资专项审计,
并出具审计报告《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晋唐煦清审
【2025】0029 号)。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忻州热力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委托山西华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拟执行案件涉
及的忻州热力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
估报告《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拟执行案件涉及的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股东
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晋华强评报字【2025】第 032 号),以 2024 年
  ① 评估对象:忻州市热力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
  ② 评估范围:被评估单位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
定资产等,总资产账面值为 132,075.51 万元;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总负债账面值为 94,541.19 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 37,534.32 万元。
  ③ 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④ 评估方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
  ⑤ 评估结论:
   对忻州热力采用收益法评估,评估基准日总资产账面值为 132,075.51 万元;
总负债账面值为 94,541.19 万元;净资产账面值为 37,534.32 万元。
   收 益 法 评 估 后 的 股 东 全 部 权 益 价 值 为 105,316.76 万 元 , 增 值 额 为
   (四)其他情况说明
报表范围发生变化。
   四、以股抵债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以股抵债的背景及原因
   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开始,法院通过淘宝网对鑫邦公司持有的忻州热力
期届满后无人出价两次拍卖均流拍。2026 年 1 月 15 日至 3 月 16 日,法院开始
组织变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
接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网络司法变卖的变卖价为网络司法拍卖二拍流拍
价,即 1.654 亿元。
   如变卖期无人竞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
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
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
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
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第十六条“拍卖时无人竞买,到场的申请
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
交其抵债。”
   鉴于鑫邦公司未与公司达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基于追回债务以最大程
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等综合原因,公司拟接受以股抵债,抵债的
股权价格为变卖保留价,即 1.654 亿元。
   (二)本案执行过程中公司已垫付费用的承担问题
   忻州热力股权拍卖程序中,太钢不锈垫付的评估费与拍卖费,如忻州热力
股权变卖未成交,太钢不锈接受以股抵债,可直接在抵债金额中进行核减。
  (三)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经公司初步判断,该以股抵债事项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损益产生影响,预
计可能会对公司当年非经常性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
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可能存在的风险
  经司法委托的对忻州热力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均不排除忻州热力存在
如因权属资料不完整、不规范、内控制度不健全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瑕疵可能
存在资产和经营风险以及未来盈利能力变化等导致公司面临损失情形的发生。
  如果法院裁定鑫邦公司“以股抵债”,太钢不锈持有忻州热力股权后,涉
及忻州热力公司相关治理事宜,公司将与忻州热力另一股东金邦公司进行协商
解决。
  公司将及时跟进上述相关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晋华强评报字【2025】第032号)。
  特此公告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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