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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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斯”
 或“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
 皿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
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领
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为了更好地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公司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经董事会认定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
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
工。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
员工持股计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50人,其中参与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5人,具体参加人数及最终
认购情况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为准。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
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四)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
况在股东会上予以说明。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于员工自有资金(包括合法薪酬及自筹资
金)、公司计提的专项奖励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
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1元,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1,199.27万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1份(即认购金
额为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1元的整数倍份额。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
份额数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将通过非交易
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受让公司回购的股票数量上限为268.895万股。
《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方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
购专项贷款,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资金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币11.00元/股(含),回购股份用于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告之日,本次回购期限尚未届满。截至2026年
公司股份9,407,15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02%,其中,回购成交的最高
价为8.47元/股,最低价为7.65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970,215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公司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时,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存续期可以延长。
让作出限制性规定,导致标的股票无法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全部
变现的,或因股票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导致标的股票未在存续期届满前
全部变现的,经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将相应
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24
个月、36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30%、30%、40%,具体如
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36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总数的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
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额外锁定期根据持有人的自愿承诺执行,具体规定如
下:
     (1)所有持有人自愿承诺在每批次锁定期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不以任何
形式分配当批次已满足解锁条件的标的股票权益;
     (2)在额外锁定期届满后至存续期届满前,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员工
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当时市场的情况决定是否卖出股票;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
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业绩考核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考核年份
                 目标值(P)                    触发值(Q)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年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55%;或扣非
          后的净利润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45%。
                                    增长率不低于 30%。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年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80%;或扣非
          后的净利润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80%。
                                    增长率不低于 60%。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营业收入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
                                    年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110%;或扣非
          后的净利润定比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度平均数,增长率不低于 110%。
                                    增长率不低于 10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披露数据为准。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提取奖励基金的影响后作为计
  算依据。
 出现转让、退出情形,则应剔除该子公司当年度对公司合并报表的影响,
 基数年的基数值作同步剔除和调整。
 根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公司层面的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实际完成值(A)                  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
       A≥P                      X=100%
      Q≤A<P                     X=80%
      A<Q                        X=0%
  若公司未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目标值要求,未解锁部分可由管理委
员会决定收回或递延至下一年度考核及解锁,若递延一年后仍未达到原定目
标值考核要求,则持有人当期不能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由管理委员
会收回,并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实际个人出资额加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净值(净值=出售时股价×对应的解
锁份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下同)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剩余资
金(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持股计划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依据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持有人最终解锁的标
的股票权益数量具体如下:
  绩效评分(S)      80≤S   70≤S<80   60≤S<70   S<60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Y)   100%    80%       60%       0%
  持有人只有在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
标的前提下,才可解锁。持有人当期实际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持有人
当期计划解锁标的股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解锁比例(X)×个人层面解锁
比例(Y)。
  持有人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锁的额度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锁
的,其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可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并按照其原始
实际个人出资额与净值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管理委员会在收回份额后,
可以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持有人或者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条件的新增
参与人,或者在对应批次标的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出售所获得的资金由管理
委员会分配给其他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
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员工持
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
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相关
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员工
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
进行管理的方式,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
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
委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
锁定期满后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向
持有人分配收益和现金资产等、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等)。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
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员工持股
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
他股东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董事会在股
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以及本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
措施充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
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
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变动等事项;
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
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
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
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
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
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
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
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
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
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
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
召开持有人临时会议。
  (八)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负责,
是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
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划的财产;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议标的股票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额的考核指标设置;
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不定期召开,管理委员会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
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管理委员会1/3以上委
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八)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
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九)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
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一)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
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所有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
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
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
定;
  (四)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
锁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
资事宜作出决定;
  (七)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八)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
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
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十二条 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
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
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方案以及本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
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
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
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三)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
提供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
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自行终止。
 (二)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本持股计划可提
前终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
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50%以上(含)份额同意并将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
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与分配
  (一)管理委员会应于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日后15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
按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如因窗口期较长等特殊情形适当延后的
除外。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形式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式:
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
  (三)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标的股票交易出
售取得现金或有取得其他可分配的收益时,员工持股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均可
进行分配,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及计划应付款项后按照持有人所
持份额占持股计划总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对应权利的情况及持有人对股份权益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安排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自标的股票过户至证券账户之日起即享有标的
股票对应的股东权利。由管理委员会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相应的
股东权利。
  (二)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
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
他类似处置。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
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
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
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
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于员工
持股计划解锁后、存续期内择机出售相应的标的股票。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决定是
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管理委员会在
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八)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
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
置方式由持有人会议确定。
  第十八条 持有人权益处置
  (一)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
委员会决定取消并终止该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及已持有持股计划相
应的权益份额:其中,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
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收益部分,由管理委员会届时根据持有人出现的情形
决定处置方案;未解锁的持股计划权益和份额,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收回,
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理委
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其他持
有人或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返还的金额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实际个人出资额与净值
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
成经济损失的;
争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已解锁的持股计划权
益和份额中截至出现该种情形发生之日前已实现的收益部分,由管理委员
会届时根据持有人出现的情形决定处置方案,未解锁份额由管理委员会收
回,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
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由管
理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其
他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
票,返还的金额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实际个人出资额加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净值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
  (三)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退休的,且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的,持有人参与持股计划的资格、已实现的现金收益部分和持有份额不受影
响,由持有人按原计划继续持有,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继续设定个人层面
考核指标,参考在职情形执行。
  (四)存续期内,持股计划持有人发生丧失劳动能力、死亡等情形的,
其持有的锁定期满后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原则上不受影响,未解锁份额由管
理委员会收回,按照未解锁份额所对应标的股票的原始实际个人出资额加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之和与净值两者孰低值返还持有人。
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本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
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如没有符合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则由管理
委员会择机出售,返还出资后剩余资金(如有)由管理委员会分配给其他
持有人或归公司所有;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理对应标的股票。
  (五)存续期内,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的处置方式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
享有继续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对员工
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及其下属企
业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
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
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持有人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份额较低,不
足以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产生重大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
事务方面将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
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持有人会议为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最高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并监督员工持股计划
的日常管理。本次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任一持有人对持
有人会议的决策结果不构成重大影响;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目前存续的
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不同,且分别由各自设立的管理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
所持上市公司权益不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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