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 关于股东终止表决权委托暨公司控制权恢复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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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65      证券简称:飞鹿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与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骁光智能”)签署了《解除协议》以
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同日,股东章卫国先生与骁光智能签署《终止协
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于2025年8月25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
委托终止后,骁光智能可支配表决权比例从18.71%下降至5.02%,公司控股股东
由骁光智能恢复为章卫国先生,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杨奕骁女士恢复为章卫国先生
(此事项统称为“本次权益变动”)。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的情况
定章卫国先生将其拥有的上市公司29,966,913股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
托给骁光智能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以
下任一事项孰早发生之日止:
  (一)骁光智能根据与上市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认购
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票登记在骁光智能名下之日;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自生效之日起满24个月。
  在委托期限内,如出现骁光智能未能依法或依约行使委托股份表决权或骁光
智能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且骁光智能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导致上市公
司遭受损害的(包括但不限于导致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处罚、审计机构对上市
公司财务报表或内控报告出具保留、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等情形),章卫国先
生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除此之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章卫国先生不得单方解
除本协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
                         (公告编号:2025-108)。
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二、《终止协议》相关情况
  (一)《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章卫国
  身份证号码:430202********0014
  乙方:上海骁光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EQU8DY2D
  甲乙双方原达成了关于通过表决权委托、乙方认购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实现乙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合作
安排。鉴于外部环境及乙方自身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
终止双方合作事宜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于2025年8月25日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双方的表决权委托关系及双方合作安排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终止。
  二、甲乙双方确认不存在与双方合作事宜有关的及与上市公司控制权有关的
纠纷,双方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将合法、善意行使股东权利,共同维护上市公司生
产经营的稳定性。
  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文本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二)《终止协议》签订后各方权益变动情况
  《终止协议》签订后,股东章卫国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将恢复
行使。股东章卫国先生和骁光智能所持股份拥有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持股数量              表决权      持股数量              表决权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               比例       (股)               比例
章卫国    29,966,913 13.69%  0.00%   29,966,913 13.69% 13.69%
骁光智能   11,000,000  5.02% 18.71%   11,000,000  5.02%  5.02%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终止协议》生效后,骁光智能可支配表决权股份为11,000,000股,占公司
总股份比例5.02%;章卫国先生可支配表决权股份为29,966,913股,占公司总股份
比例13.69%。因此,章卫国先生自动恢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恢复为章卫国先生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主营业
务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
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另行披露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权
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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