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诺威: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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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261      证券简称:一诺威       公告编号:2026-009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6 年 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汇
率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
础,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
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即期/远
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外汇期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
等外汇衍生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
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
汇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
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董事会授权汇率风险
管控小组集中管理统一操作,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的审批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的签署。未经审批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
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和规模,进行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
不得超过外币付款或收款预测量,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
的外币付款或收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名义设立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
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业务人员、风控和审计人员,资
金核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严格执行前、中、后台职责和人员相分离原则。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日常执行与管理
  (一)公司设汇率风险管控小组作为汇率管理执行机构,公司汇率风险管控
小组负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
  (二)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管理外汇敞口、修订
套期保值相关制度、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总监及董
事会秘书。
  (三)业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或者财务部门根据集团资金情况提出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需求及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资金计划、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四)总经理负责在决策机构授权范围内审批财务部门提出的外汇套期保值
方案申请,同时在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讨论、决
策。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
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对存在的风险或操作管理问题提出整改
和处罚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必要性、合
理性、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
行性分析报告,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证券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组织审议并进行
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汇率风险管控小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等进行
研究和分析,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方案。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三)财务部门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审慎审查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
同条款,以防范法律风险。
  (四)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相关
业务原始合同、单据等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并及时跟踪交易变动
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
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及风险报告
  第十八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
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汇率风险管控小组应及时向董事会
提交分析报告和应对方案,并按照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根据相
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
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并由董事会及时
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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