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1 1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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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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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广州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0 楼、11 楼、29 楼
        电话(Tel):(020)37181333   传真(Fax):(020)37181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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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以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高新兴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
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
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
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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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
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
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1日14:30点在公司党建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双广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2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9:15至
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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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
交易所截至2026年2月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6,640,8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1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合计47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4,597,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中小投资者股东代
理人共计47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962,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336%。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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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
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
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
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
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
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
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
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于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应选非独立董
事2人、独立董事3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议案3《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以上议案逐项表决,所有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
计票。
吉智行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回避表决;股东刘双广先生及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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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人石河子网维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对普通决议中的3.02《关于预计广州合盛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
《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邓传远                   刘东栓
                               赵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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