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6-02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0 日和 2025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
限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全资孙
公司昆山工研院新型平板显示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苏汇显显示技术
有限公司和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6.2 亿元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
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和 2025 年 4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为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国显光电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与江西金
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租”)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其
自有的机器设备与江西金租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租赁期限为 24 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于同日
与江西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和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
国显光电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本次担保前公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37.13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
司对国显光电的担保余额为 39.13 亿元(其中占用 2025 年担保额度预计的余额
为 36.21 亿元),本次担保后国显光电 2025 年度可用担保额度剩余 20.79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
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2025 年 9 月 30 日/2025 年前三季度
总资产 1,161,847.36 1,231,975.83
总负债 619,315.69 637,086.56
净资产 542,531.67 594,889.27
营业收入 350,916.97 264,110.10
利润总额 7,631.93 2,792.03
净利润 8,440.01 2,357.60
注:2024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一、租赁物
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且不存在任何承租人对出租人的违约情形,各方
约定承租人以留购价款 1,000 元(简称“留购价款”)留购租赁物。
二、租赁物期限
租赁期限为 24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三、租金
亿元整。
租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西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作为出租人与被保证人作为承租人(简称“债务人,即昆山国
显光电有限公司”)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为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简称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
对债权人所负的全部债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简称“本保证”)。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
债权(简称“主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债务人:
(1)支付租前息(如有)、租金、留购价款、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
(2)返还债权人为其垫付款项的权利;(3)支付任何法律性质的其他款项的权
利;(4)履行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和承担任何责任的权利。
但不限于变更后的主合同)的约定确定和变更。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担保权的费用及其他任何法律性质的应
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1)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违约
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保险费、租前息、全部租金、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
项;(2)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以债权
人与律师签署的服务合同确认的律师费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已到期支付和未到期
应付费用)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拍卖、评估、运输、保管、维修等费用的
全部合计款项;(3)主债权中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金钱给付以外其他义务(简
称“其他义务”)的,保证人应对该等其他义务承担全部担保责任;(4)如遇
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5)主合
同被解除等被提前终止时,保证人担保范围还应当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被提前终
(6)
止情况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款项、承担的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等债务和责任;
若主合同被认定为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的,则包括但不限于新法律关系项下债务
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款项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的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无论主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其他类型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
函、备用信用证,以及其他物的担保、人的保证、具有担保性质的其他措施,以
下同),保证人仍然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债务人或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
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在其他担保方式下无论出现何种可能影响债权人的优先
受偿权之情形,保证人均不主张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
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最后一笔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第五条 保证的效力
本保证是以债权人及债权人的承继人、受让人或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为受益
人的不可撤销的保证。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且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六、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孙公司,公司为下属控
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下属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
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虽然其他股东及国显光电未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
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1,721,960.64 万元,占
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10.3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
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199,300.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为 35.91%,对子公司担保为 1,522,660.64 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
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