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
核查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编: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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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核查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的核查意见
致: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水华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华天科技”)的委托,担任华天科技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就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5 号》”)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华天科技本次交
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相关事宜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律师声明对本核查意见同样适用。除另有
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已作定义的词语,在本核查意见中被使用时,应具
有与《法律意见书》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核查意见
正 文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华天科技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华天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制定情况如下:
《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华天科技提供的材料及说明,华天科技在本次交易中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如下:
中,即告知本次交易的交易相关方对本次交易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严格限定重组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工作,知晓相关敏感信息的仅限于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核心参与人员。
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写、递交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相关材料。
关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密信息的人员仅限于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经办人员,上述人
员均严格履行了保密义务,未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保密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核查意见
三、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第 5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核查意见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本核查意见于 年 月 日出具。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赵 洋 王 峰
冯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