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主承 LOGO】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二零二六年二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
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项兴初 江 鑫 王素玲
汤书昆 尤 佳 许远怀
李 明 马翠兵 盛保柱
全体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名:
王素玲 汤书昆 尤 佳
项兴初 马翠兵
全体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张 鹏 罗世成 李卫华
陈继明 赵宁刚 张丽军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3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4
释 义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公
指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江淮汽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本次向特定对 指 江淮汽车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行为
象发行、本次发行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 指
况报告书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
《发行与承销方案》 指
与承销方案》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
《认购邀请书》 指
邀请书》
《拟发送认购邀请书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
指
名单》 送认购邀请书名单》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
《缴款通知书》 指
通知书》
定价基准日 指 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 2026 年 1 月 27 日
国元证券、保荐人(主
指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主承销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指
所 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律师 指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法》
《实施细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指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内部决策程序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等相关事项。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调整等相关事项。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等事项。2026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等事项。
复。
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等事项,并延长
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本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
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2
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 年 2 月 4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6]230Z0017 号),截至 2026 年 2 月 3 日下午 15:00 止,国元证券
已收到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缴纳的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3,499,999,991.52 元。
用(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6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
(容诚验字[2026]230Z0018 号),截至 2026 年 2 月 4 日止,发行人已向 8 家特定
投 资 者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票 70,168,404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79,984,117.39 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四)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
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
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的是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即 2026 年 1 月 27 日,本次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不含
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即不低于 40.25 元/股。(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
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9.88 元/股,与
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23.93%。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
关规定,符合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三)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为 70,168,404 股,发
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
发行注册批复的相关要求,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拟发行股票
数量的 70%。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99,999,991.52 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
费 用 人 民 币 20,015,874.13 元 , 发 行 人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五)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共 8 名,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会关于本次发
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配售
结果如下: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深圳市新思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思
哲多策略母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知行 2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杭州知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知春精选
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0,168,404 3,499,999,991.52 -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发行对象基于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
形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已于 2026 年 1 月 26 日向上交所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及《会后事项承诺函》等发行相关文件,并启动本次发行。
自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报备上交所后,发
行人新增收到 5 名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
所的见证下,向新增收到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
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及附件材料的投资者如下:
序号 新增投资者名单
在发行人律师的见证下,截至发行申购日(2026 年 1 月 29 日)前,发行人
和主承销商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共计向 154 名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发出了《认购
邀请书》及《申购报价单》等附件,邀请前述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前述
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9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5 家证券公司、18 家
保险机构、72 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经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对象的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发行与承销
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
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相关
信息。
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在《认购邀请书》所规定的申购时间内
(2026 年 1 月 29 日 9:00-12:00),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 38 名认购对象
的《申购报价单》。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
并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认购保证
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无需缴纳认购保证金),均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均为有效
申购报价。
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 申购价格 是否缴纳
投资者名称 申购总金额(元)
号 (元/股) 保证金
深圳市新思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思哲
多策略母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广州凯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凯瑞江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肥建汇战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合肥市建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知行 2 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肥建投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42.76 200,000,000
业(有限合伙) 40.25 300,000,000
杭州知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知春精选一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的原则,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9.88 元/
股,发行数量为 70,168,40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499,999,991.52 元,未超过
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和《发行与承销方案》规定的上限。
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 8 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
情况如下:
限售期
序号 发行对象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月)
深圳市新思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思
哲多策略母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知行 2 号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杭州知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知春精选
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70,168,404 3,499,999,991.52 -
本次发行对象未超过《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
则》规定的 35 名投资者上限。根据认购对象提供的材料及出具的相关承诺,本
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
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
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配发行对象、获配数量及限售期符合《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同时符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本次发行的《发行
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姓名 姚志超
身份证号 411081************
住所 郑州市金水区****
获配数量 2,004,811 股
限售期 6个月
基金
企业名称 深圳市新思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1号NEO绿景纪元大厦A座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韩广斌
注册资本 1,25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699059734U
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投
经营范围
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
市场调研、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企业营销策划。
获配数量 4,009,623股
限售期 6个月
企业名称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1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B座411
法定代表人 孙建波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0CCAX9T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
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
经营范围 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2,004,811 股
限售期 6个月
企业名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 林传辉
注册资本 760,584.5511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26335439C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
经营范围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获配数量 5,212,510 股
限售期 6个月
姓名 葛卫东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
H6117****
通行证号码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获配数量 20,048,115股
限售期 6个月
姓名 方文艳
身份证号 330124************
住所 浙江省临安市****
获配数量 20,048,115 股
限售期 6个月
企业名称 杭州知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1号282室
法定代表人 解梦晖
注册资本 1,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2MA28NQ4N88
服务:投资管理、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 12,028,869 股
限售期 6个月
企业名称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 吴林惠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经营范围 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获配数量 4,811,550股
限售期 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
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
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
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
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
露。
(四) 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
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
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亦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规定
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
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姚志超、葛卫东、方文艳为自然人,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无需办理相关
登记备案手续。
深圳市新思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思哲多策略母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知行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知春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知春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
续,其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各类
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
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
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及《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
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
案。
(五) 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主承销商须
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
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Ⅰ类、专业投资者Ⅱ类、专业投资者Ⅲ类。普通投资
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 R3 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 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
认购,主承销商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
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主承销商
在确认其不属于 C1 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
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
关服务。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
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主承销商对其进行了投资者分类及
风险承受等级匹配,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风险等
级与风险承
序号 认购对象名称 投资者分类
受能力是否
匹配
深圳市新思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思哲多策略
母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中阅知行 2 号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
杭州知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知春精选一期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上述 8 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
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制度要求。
(六)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的要求,主承销商
及发行人律师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经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
查:
本次发行对象,均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
方;未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作出的保底
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承销商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
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名称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保荐代表人:刘海波、王奇
项目协办人:夏怡
经办人员:程澳、李运梁、杨晓燕、葛剑锋、周旭、施根业、赫子光、王迎
香
联系电话:0551-62207999
传真:0551-62207967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签字律师:黄艳、郑江文、梁翔蓝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三)审计机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负责人:刘维
签字注册会计师:廖传宝、宗志迅、钱艳苹
联系电话:0551-63475800
传真:0551-62652879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盈丰街道润澳商务中心 T2 写字楼 31 楼
负责人:程志刚
签字注册会计师:叶喜撑、陈小辉
联系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四)验资机构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负责人:刘维
签字注册会计师:廖传宝、宗志迅、钱艳苹
联系电话:0551-63475800
传真:0551-62652879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前,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 (%) 股份数量(股)
合计 875,491,632 40.09 0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
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最终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为准):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合计 885,457,391 39.28 40,096,230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发行对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将增加 70,168,404 股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份类型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份数量 持股比例
(股) (%) (股)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
- - 70,168,404 3.11
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股份
总 计 2,184,009,791 100.00 2,254,178,195 100.00
(二)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高端智能
电动平台开发项目,与公司的主营业务密切相关,不会导致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
发生重大变化,不涉及公司业务和资产的整合。
(三)本次发行对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
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
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四)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
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
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
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发行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
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
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
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5]3022 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说明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
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向上交所报送
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各自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
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
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
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内部有效批准及授权,并已获得江汽控股出具的批
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
发出的附有《申购报价单》的《认购邀请书》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本次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要求,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
正。本次发行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安
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规定;《缴款通知》《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已全部到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尚需就本次发行事宜办理股
份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海波 王 奇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
夏 怡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沈和付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师:
黄 艳 郑江文 梁翔蓝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
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
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
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廖传宝 宗志迅 钱艳苹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 维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
告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
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
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叶喜撑 陈小辉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程志刚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
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
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
致因上述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廖传宝 宗志迅 钱艳苹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 维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文件;
(二)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四)保荐人出具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
性的报告;
(五)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
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一)发行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东流路 176 号
电话:0551-62296835
传真:0551-62296837
联系人:王欢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
电话:0551-62207999
传真:0551-62207967
联系人:夏怡
(三)查阅时间
股票交易日:9:00-11:30,13:00-17:00。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
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