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有序
运行,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
被解除职务、退休、任期内被免职、主动请辞或其他原因(包
括但不限于身故、丧失履职能力等)离职的全部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
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
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
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
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
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一)提案人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
明确的解除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三)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书面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
事,告知其提案内容、会议时间及地点,并明确其有权在会议
上进行申辩。该董事可以选择在会议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
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且有权要求公司将书面陈述意见传达给全
体出席股东。
(四)股东会应当对该董事的申辩理由及提交的陈述意见
进行充分审议,综合考虑解聘理由、事实依据及董事申辩情况
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
起解任生效。
(一)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提案前,公司应
书面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告知其提案内容、会
议时间及地点,并明确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该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选择在会议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意
见。
(二)董事会应当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及提交的
陈述意见进行充分审议,综合考虑解聘理由、事实依据及高级
管理人员申辩情况后,再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
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公
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离职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应主动向公司办妥全部工作移交手续,完成完整
的工作交接,不得拖延、拒绝移交或隐匿相关资料。交接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一)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技术、
客户等全部文件资料(包括原件及复印件、电子文档等);
(二)公司授予的印章、证照、办公物品、权属证明等;
(三)公司的数据资产、系统权限、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
(四)任职期间未了结的工作事务清单、工作进展说明及
相关衔接人员信息;
(五)《公司章程》及公司要求移交的其他文件、资料或
物品。
工作交接完成后,离职人员与公司指定交接人应共同签署
交接确认单,明确交接内容、交接时间及相关责任,交接确认
单由公司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包括但不限于股份锁定、减持限制、业绩承诺、同业
竞争承诺等),公司有权要求其在离职前提交书面履行方案,
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后续履行措
施及保障机制。
若离职人员未按前述公开承诺及履行方案履行相关义务的,
公司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督促履行、公开谴责、追究其法律
责任等措施,并要求其赔偿由此给公司、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
务所形成的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决策管理活动,
不得从事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泄露
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未公开信息
的保密义务,在任职结束后持续有效,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
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及监管
部门对其任职期间相关重大事项的核查、审计等工作,不得拒
绝、阻碍核查,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提供虚假
说明或陈述。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等,不因其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其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
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有权在其离职后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应对其任职
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
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全面审查。
若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公司有权
依法向其追偿。
第四章 离职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变动,
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
理暂行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具体要求如下:
(一)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对公司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对其所持公司股份的
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
公开承诺的,应严格履行该承诺。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监督、跟踪,及时掌握其持股变动信息。
若发现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及承诺的减持行为,应及时提醒、督
促其纠正,并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
规定与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
从前述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
订时亦同。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