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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深圳
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
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1月2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1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
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
师见证,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0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二路
鸿辉工业园5#厂房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世杰先生主持。通过深
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9:15-9:25、9:30-11:30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
一致,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深
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查验,在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册上签名并
出 席 本 次股东 会 的公司 股东 及股 东代 理人共6人,代 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 份
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此外,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02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196,068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0.1684%。
以上合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8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014,368股,占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的62.7290%。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
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
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967,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58%;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04%;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8%。
(二) 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967,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58%;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04%;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8%。
(三)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2,967,8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49,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2958%;反对 3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04%;弃权 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93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奥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梁嘉颖
刘玉敏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