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2 月 9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阿阿胶”
或“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有效贯彻落实上级单位等
相关管理要求,不断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和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经营
效率和效果,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
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东阿阿胶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各级单
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东阿阿胶内部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重大
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监管要求落实、战略执行、法律法规遵循、经
济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收支、企业文化等情况,总结管
理实践,揭示问题和风险,提出改善建议,督促整改落实,推动公司
战略落地、规范经营、完善治理,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保障战略、防范风险、创造价值。东
阿阿胶各级单位应当自觉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和本制度要求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循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指示精
神,坚持和完善党领导审计工作的制度机制,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
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二)坚持依法依规审计、客观公正。始终以国家法律和东阿阿
胶制度为准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持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查真相、说真话、报实情。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客观审
慎地进行审计评价。
(三)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推进审计理念、思路、方法、
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坚持以改革视角发现问题,以改革思路推动解决
问题;坚持揭示问题与推动解决问题相统一,促进改革一体推进。
(四)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公司党委对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整
体推进、督促落实,强化审计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持续
增强政治意识,围绕“国之大者”谋划和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东阿阿胶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及上市公司要求,设置
内部审计机构。
第七条 东阿阿胶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领导
内部审计工作,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具体分管内部审计工作,
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
(一)公司党委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职责包括:
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包括但不限于:
(1)研究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内部审计基本制度、审计工作规
划;
(2)研究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
(3)研究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其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情况;
(4)听取关于审计队伍建设、审计质量控制、违规违纪违法问
题线索移送情况的报告等。
(二)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重要审计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其整改
方案、整改落实等情况。
资产损失、重大风险事项的报告等。
第八条 东阿阿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设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等重
要事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二)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
(三)研究重要审计事项、年度审计工作报告。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董事会审议有关事项。
(六)管理内部审计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等上级部门的
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
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资产损失、重要
事件、重大风险、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
第十条 东阿阿胶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业务规模和工作需要
等,配备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打造政治过硬、
德才兼备、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内部审计队
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
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东阿阿胶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鼓
励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审计培训体系、通过多种途径持续开展后续职业
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和业务水平,并开展审计机
构内外部的轮岗交流,促进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发展。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自
身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
常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
原则、恪尽职守、独立客观、廉洁奉公,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
人报告,并主动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保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东阿阿
胶保密规章制度,妥善保管、传递在审计工作中取得的有关纸质和电
子等资料,对其在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
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八条 东阿阿胶应当结合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强化激励约束
机制。
(一)落实审计工作结果签字背书责任制度,明确审计项目负责
人及相关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和审计程序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二)研究制定本单位审计质量考评标准,推动审计人员绩效考
核结果与薪酬兑现、职业晋升、任职交流等挂钩。
(三)探索建立与其他业务部门差异化的内部审计考核体系,作
为被审计对象的同级业务部门,不得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
的绩效测评。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公司其他部门相
关人员或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予以
配合。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律和执行职
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
员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东阿阿胶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所需经费,并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本单位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
人) 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职责主要包括:
(一)推动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制定审计工作
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二)开展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活动,并按规定向内外部监
督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等资料。
(三)推动建立健全本单位审计整改长效机制,监督检查审计发
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推动建立健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工作激励机制、差异化考核
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
(六)推动开展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与应用。
(七)统筹管理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上级单位和本单位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
和有关管理要求,围绕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东阿阿
胶发展战略、本单位工作重心和管理重点,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二)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监管要求等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内部规章制度、战略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商业计划、
业绩合同等的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等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管控的有效
性等情况。
(五)投资及并购项目情况。
(六)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七)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九)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企业文化建设和宣贯等情况。
(十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十三)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应关注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东阿阿胶运营管理实际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开展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
关监管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协调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确定审
计标准等,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
定和管理要求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范围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受
约束或限制。东阿阿胶内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内
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陷害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以下
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
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的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
文档。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以及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和管理等资料,并检查有
关计算机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
(三)现场监督盘点、查验被审计单位的实物资产、现金和重要
单证,查看有关操作流程和工作场所等。
(四)就审计事项向被审计单位和东阿阿胶内部有关单位、个人
进行调查和询问,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和改
进管理与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
浪费行为,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其
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转移、隐匿、篡
改、毁弃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经济活
动有关的业务和管理等资料的行为,对转移、隐匿、故意毁损相关资
产的行为,可以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
责人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内部审计机构可以
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如发现涉嫌严重违纪、
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或东阿阿胶有关制度规定的事项或线索,有权根
据分层分级管理原则,移送东阿阿胶内部有关纪检、追责等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向纪检机构移送事项或线索,应当结合其职能职责
和管辖范围,按照突出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管理领域、重点事项、重
点人员的原则进行,对于可能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资金转移和涉案人
员出逃、销毁证据的事项或线索,应当及时移送。
有关纪检、追责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办理移送的内部审
计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
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三十四条 在必要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
上级单位及本单位赋予的其他权限开展工作。
第五章 被审计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和人
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如实反
映有关情况,全面、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
数据、信息和相关证明,开放有关业务、管理等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数
据共享平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谎报、伪造或隐匿。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对取得的各类资料、信息等进行
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负有整改落实
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当严
格落实领导批示、审计意见或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规定时限
内完成整改,按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有关内部审计机构。
被审计单位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其主管领域存在的
问题整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应当监督整改落地,并进一步系统性加
强日常管控。
第三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及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向
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六章 审计程序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年度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按规定
履行有关审批、备案及调整程序。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按项目组成审计组,并在进场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情况下,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直接持
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规范
的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编制审计报告,并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
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组的质量控制活动
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报告签发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反馈
意见,对于存在异议的事项,应当提供合法、相关、可靠、充分的证
明材料;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异议。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并对审计报
告作必要修改。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审批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
单位,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制度规定及
时整理审计资料,完成归档。
第四十六条 对本机构审计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负有
督促检查责任,研究完善审计整改标准,实施销号管理,组织开展审
计整改跟踪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全面系统落实上级批示、审计意见
或建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七条 东阿阿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结
合实际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机制,以适当方式通报有关审计结果及
整改落实情况。对于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建立审计结果公告机制。
审计结果通报或公告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
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东阿阿胶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东阿阿胶各级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进行充分运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东阿阿胶各级单位领导经营决策与经营管理。
(二)促进东阿阿胶各级单位完善战略规划和商业计划。
(三)督促东阿阿胶各级单位优化制度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
(四)推广管理实践经验,促进东阿阿胶有关单位提升经营管理
水平。
(五)总结宣传典型案例,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和员工贯彻执行廉
洁从业规定和守法合规要求。
(六)问责处理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及东阿阿胶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促进东阿阿胶有关单位实现增收节支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作为东阿阿胶各级单位战略执行、业绩合同执行考核评价
的重要依据。
(九)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应在监
督管理相关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的基础上,对主管领域内的典型性、
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
法、流程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组织人事、违规追责
等其他内部监督机构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
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与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五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
内部监督检查力量和成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监督检查发现且已经纠
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 奖励与问责
第五十二条 东阿阿胶可对在审计工作中认真履行审计职责、敢
于坚持原则、发现重大审计线索或揭示重大风险隐患、挽回或避免重
大经济损失、提出重要管理建议、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组
以及内部审计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违反
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虚报瞒
报,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由东阿阿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国家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形包括但
不限于:
(一)对重大事项应当列入审计计划而不列入。
(二)对重大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查办不力或审计程序不到
位并造成严重后果。
(三)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或提供虚
假审计报告。
(四)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
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五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无合理理由不提供
资料、拒绝提供资料、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配合内部
审计人员实施检查、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者直接或指使他人打击、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内部审计机构可提出处理建议,由被审
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
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
虚假整改或未按要求有效开展审计整改工作,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后
果的,由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
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照
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或要求
的,从其规定或要求。东阿阿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本制度及《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和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为东阿阿胶基本管理制度(一级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东阿阿胶审计部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