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益智造: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0 18: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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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13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和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
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
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
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6 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
科技”)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
《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莞领杰”)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
为人民币 1 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
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
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领益科技和中国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
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与中国银行签订的主合同《流动
 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形成的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
 《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公司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签
 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领略数控、领益(香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香港)”)、领胜城(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
 胜城(香港)”)和农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项下所形成的最高余额折合
 人民币 19 亿元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
 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
 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股东会审议通                            被担保方本次使
  公司类别                              被担保方
             过的担保额度                             用的担保额度
                             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10,000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
                             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
                                 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率≥70%的
  控股子公司
                                                           (注)
                             领胜城(香港)有限公司
   合计         4,000,000.00           -              210,000
   注:共用额度,无需重复计算合计数。
   被担保人东莞领杰、领略数控、领益科技、领益(香港)、领胜城(香港)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
 有效管理,并能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领益科技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东莞领杰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及其修订或补充。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
  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26 年 2 月 9 日起至
提款日为准,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
日起算,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公司、领益科技和中国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债务人领略数控之间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及其修订或补充。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
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
  主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 亿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26 年 2 月 9 日起至
提款日为准,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算;若为分期提款,则自第一个实际提款
日起算,借款到期日相应顺延。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三)公司和农业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领益
(香港)有限公司、领胜城(香港)有限公司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自 2026 年 1 月 6 日起至 2029 年 1 月 5 日与债务人办理
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 19 亿
元。上述业务具体包括人民币/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贷款、开立
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国内非融资性保函、并购贷款、保付加签、跨
境参融通、贴现、分行对客衍生业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
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
(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
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
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
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 1,506,408.59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 76.05%。其
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1,312,822.96 万元,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81,063.72 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 112,521.91 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
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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