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10 0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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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充分考虑
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
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盈利水平、公司财务及现金流状况、外部融资环
境及股东回报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和机制,
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为原
则,兼顾公司持续发展需要和投资者合理回报需求,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三、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未发生较大不利变化;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
形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本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二)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审议批
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
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可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话沟通、筹划股东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五)公司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
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
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理由,形
成书面论证报告;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形
成决议。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调整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
议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政策制定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除现场会
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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