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73 证券简称:立高食品 公告编号:2026-009
债券代码:123179 债券简称:立高转债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89 号)同意注册,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立高食品”)获准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2,340,000
股 ,每 股 面 值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价 格为 人民 币 28.28 元 ,募 集资 金总 额 为 人民 币
净额为 1,105,867,905.08 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2021)0600004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广州奥昆食
品有限公司”、“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为募投项目“华东生产基地建设
及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华东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新增的实施主体根据募投项
目建设需要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
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公司及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并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广州奥昆食品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东生产基地建设
公司增城分公司 中山开发区科技支行 及技改项目
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开发区科技支行是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管辖支
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乙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广州奥昆食品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甲方 1、甲方 2 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2056,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华东生产基地建设及技
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
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
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
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
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
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放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翁嘉辉、周祎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
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
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
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
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
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