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1 证券简称:帝奥微 公告编号:2026-002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55,953,6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2 月 24 日。(因 2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
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 根据《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及《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
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及核心技术人员鞠建宏;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周健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原一致行动人郑慧;公司股东安泰
房地产均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
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1249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305 万股,并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总股本为 189,150,000 股,首次公开发
行 A 股后总股本为 252,2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95,263,160 股,占
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7.4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56,936,840 股,占公司发行后
总股本的 22.58%。
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锁定期限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并延长 6 个月,共计 42 个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55,953,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61%,对应限售
股股东数量为 3 名。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起上市流通。
(因 2 月 23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2 月 26 日和 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5,000 万元至 10,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 41.68 元/股(含),用于注销
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
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 4,699,148 股,经公
司申请,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注销本次所回购的股份 4,699,148 股,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10,000 万元至
元/股(含),主要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已完成本
次股份回购,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
司股份 7,265,852 股。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对 2023 年回购计划中已
回购的 852 股股份的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调
整为“用于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注销 852 股,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
宜。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有关承诺情况
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总经理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
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
例可以累积使用(每年转让股份的数量以本条中较少的为准)。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
《公
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
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
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2)自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③《公司
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发行人申报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7)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
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
(3)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
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本单位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2)就发行人 IPO 申报前 6 个月内本单位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鞠
建宏处受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除上述股份外的本单位所持的发行人的其他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
(3)就发行人 IPO 申报前 6 个月内本单位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鞠
建宏处受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若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的该部分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单位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6 个月内本单位自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鞠建宏
处受让取得的发行人股份,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单位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除权除息后的
价格。
(5)本单位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
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
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等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帝奥微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履
行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帝奥
微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帝奥微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5,953,6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2 月 24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股东名称
号 数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通数量(股) 数量(股)
南通安泰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55,953,600 -
七、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帝
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帝奥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