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3: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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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鹏基”)购买其持有的深圳晶华显
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
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为深业鹏基持有的标的公司 70%股权,
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
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无法获得批准的风
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交易对方深业鹏基已经合法拥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
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将继
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
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
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拓展智能显示控制器、液晶显示器件领域
业务,上市公司的总资产、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
标预计将有所增长,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上市
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   洋          先庭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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