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3:06:2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的核查意见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0%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
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同时,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   洋        先庭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沙河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