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的核查意见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0%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
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
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
人为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
权发生变化。同时,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综上,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 洋 先庭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