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3:06:2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的核查意见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购买其持有的深圳晶华显
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晶华电子”)70%股份(以下
简称“本次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
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
定,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商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晶华电子 70.00%股份。标的公司主要从事物联网领
域智能显示控制器、液晶显示器件等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所处行业属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9)
标的公司从事的相关业务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的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
报标准的规定》所规定的需向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进行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情形。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均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
册的企业,本次交易不涉及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外商投资和
对外投资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是指“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
元的,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上述社会公众股东是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上市公
     (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司其他股东:                          (2)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本次交易对上市
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
例不低于 25%。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系参考上市公司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要求的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协
商确定。
  本次交易方案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
计机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了审计、评估等相关报告。独立董事对本次
交易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其认为本次交易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资产定价原则合理、公允。
  综上,本次交易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晶华电子 70.00%股份。本次交易涉
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资产抵押、质押、留置、担保、冻结、司法查封
等影响权利转移的情况,交易对方依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益,资产过户或者
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债权、债务仍由其
享有或承担,因此,本次交易不涉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或变更。
  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具备较好
的持续经营能力。本次交易将进一步提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权益和盈利水平,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拓展智能显示控制器、液晶显示器件领域业务。本次交易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
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运营体系,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交
易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已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出具相关承诺。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组织机
构,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具有健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
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继续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产生不利影响,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规定的实质条件。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其
适用意见要求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股份发行、不存在收购的
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故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且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核查意
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   洋        先庭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沙河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