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向
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0%
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
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
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过了《关于修订<沙河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在上市公司筹划本次交易期间,上市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制度》的规定,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一)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上交所的要求,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保密制度,
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将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持续贯穿于本次交易的全过
程;
(二)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
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
责任;
(三)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了《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
文件,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
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情人档案;
(四)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综上,上市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文件的规定,采
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
严格地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及时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
披露前的保密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 洋 先庭宏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