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以支
付现金方式购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该次交易简称
为“本次交易”)事宜,在认真审阅了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证评估”)出具的《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深业鹏基(集
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所涉及的深圳晶华
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编号:金证评报字【2026】
第 0025 号)及相关文件后,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本次交易中的
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
估定价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金证评估为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金证评估及其经办评估
师与本次交易相关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
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
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金证评估综合考虑行业实际情况及相关资产实际运营情况,对标的资产进行
评估。相关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遵循市场
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
参考依据。金证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本次
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金证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实施
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
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金证评估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着独立、客
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各类资产的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
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
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金证评估出具并经国资监管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
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委托的评估机构金证评估具有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
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
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
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佳华 赵晋琳 胡宁可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