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
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
规定的说明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业鹏
基”
)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华电子”
)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
行了审慎判断,具体如下:
子 7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
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沙河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详细披露,并
对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
出了特别提示;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不
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市公司将继续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
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示器件领域业务,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预计将得到改善,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
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
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
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署页)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