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
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深业鹏基(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晶华显示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
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
次交易涉及的各方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
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重大资
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况。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
组》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
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情形的说明》之签署页)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