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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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新疆愚恒
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58%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
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
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
存续的情况;
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关联人保持独立。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
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
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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