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韵股份: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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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新疆愚恒
影业集团有限公司58%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
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价格参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
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各方同意,在评估报告出具后,由交易各方另行签
署相关协议以确认具体金额。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
所涉及的资产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
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
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
  (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
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在相关法律
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
移手续;
  (三)本次交易所购买的资产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四)本次交易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标的资产的对价。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说明》之签章页)
               上海龙韵文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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