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公司应当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按照上交所公告格式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
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
权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
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第五条 公司在刊登股东会通知时,同时向上交所指定
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交股东
会网络投票申请。
股东会通知中包括网络投票时间、股权登记日、投票操
作流程、审议事项等内容。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相关的编制要求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并在股东会召开 2 个交
易日前提交,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股东会届次不能出现重复。公司因故取消股东会的,后
续的届次需顺延。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在上交所的交易日召开,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八条 参加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应当按照公司股
东会通知中的投票操作流程进行投票。
第九条 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
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上交所指定的信息公司
通过股东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会
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
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前款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
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
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
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
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
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
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
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
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
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一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
应当逐项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会上不得对互斥提
案同时投同意票。
公司股东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股东会上投票的,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议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股票名
义持有人根据相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
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者其他方式重复
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
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
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
对特别表决权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参
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
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
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
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
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
视为出席本次股东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会
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
要求的投票申报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
认,并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
当及时向上交所和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信息公司提出。
第十五条 股东会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统计议案的投
票表决结果,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如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突发情况或者对投资者充分
关注的重大事项无法形成决议等情形的,公司应当于召开当
日提交公告。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
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
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
信息公司网站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
结果。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议案组”系指由多个需逐项表
决的议案所组成的议案组。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