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 关于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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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01      证券简称:康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6-009
债券代码:123119      债券简称:康泰转 2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杜伟民、袁莉萍、杭州合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博普资产私募
 基金产品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华宝万盈私募基金产品需遵守的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
以及需遵守的承诺不存在差异;同时,袁莉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仍需与杜伟
民先生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减持规定。本
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与减持无关,仅仅是公司治理优化。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的通知,袁莉萍女士、杭州合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
前海博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其管理的博普资产尊享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博普资产尊享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博普资产尊享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
普资产尊享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
资产尊享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9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
资产尊享 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杜伟民先生经协商一致,于 2026 年 2 月 6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除协议》),现将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订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袁莉萍女士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先生,并与杜伟民先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制的杭州合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琨公司”)签订了《一致行动人
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合琨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委
托予杜伟民先生,并与杜伟民先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其持有 100%份额的私募基金产品博普资产尊享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
产尊享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
尊享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5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
享 6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博普资产尊享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签订了《一致行动
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表决
权等股东权利委托予杜伟民先生行使,并与杜伟民先生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解除协议》签署日,杜伟民先生、袁莉萍女士、合琨公司及博普资产
私募基金产品均严格履行了《一致行动人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一致
行动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各
方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的情形。
  二、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情况
  袁莉萍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杜伟民先生经协商一致,于 2026
年 2 月 6 日签署了《解除协议》,约定解除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及其控制的
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的一致行动关系。自《解除协议》生效之日起,
杜伟民先生与袁莉萍女士及其控制的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不再保持
一致行动关系,不再受《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亦不再享受该协议约定的任何
权利或承担该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各方确认就一致行动关系的履行和解除不存
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解除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同时,为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确保杜伟民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袁
莉萍女士承诺,《一致行动协议》解除后,袁莉萍女士及/或其控制的主体不以
任何形式谋求公司的控制权,不单独或者联合任何第三方挑战杜伟民先生对公司
的控制权,不利用股东地位或影响力干涉杜伟民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除非杜伟
民先生不再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不在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并承诺放弃其通
过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间接控制的公司 45,200,000 股股份(以下
简称“弃权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如后续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品将所持上述弃权股份全部或部分
转让给袁莉萍女士控制的其他主体的,受让方仍应放弃其所受让弃权股份对应的
公司表决权。上述弃权股份放弃表决权期限为自《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之日起至
杜伟民先生不再拥有公司控制权之日或不在公司担任重要管理职务之日。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袁莉萍女士、合琨公司、博普资产私募基金产
品、华宝万盈私募基金产品持有的股份仍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
规定及其所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 25%、不进行短
线交易、不在敏感期买卖公司股票及减持股份前需提前披露减持计划等。同时,
袁莉萍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仍需与杜伟民先生共同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关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减持规定。
  三、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各方持股及表决权情况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不涉及股东各方实际持股数量及比例的增减,本次解
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后持股及表决权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表决权                                表决权
姓名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比例                                  比例
杜伟民     284,775,143     25.50%   46.62%    284,775,143     25.50%   25.50%
袁莉萍     190,698,738     17.07%             190,698,738     17.07%   17.07%
合琨公司     16,000,000     1.43%               16,000,000     1.43%
博普私募
基金产品
合计     520,673,881.00   46.62%            520,673,881.00   46.62%
  注:上述“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以 2026 年 1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1,116,929,755
股计算。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仍为杜伟民先生。
  五、与减持无关及其他说明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后,股东若减持公司股份,仍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减持的规定及
各自作出的承诺,与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不存在差异。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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