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
原编号 原条款内容 现编号 现条款内容 修订依据
类型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为规范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 《上市公司募集
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
第一条 第一条 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资金监管规则》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
修订 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则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上市公司募集
修订 第二条 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 第二条 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资金监管规则》
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 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相关规定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 《上市公司募集
办法,并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制定募
修订 第三条 第三条 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监管规则》
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 相关规定
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募集
新增 第五条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 资金监管规则》
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相关规定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上市公司募集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
第六条 资金监管规则》
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相关规定
公司募集资金本着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存储办法。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 《上市公司募集
新增 第七条 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 资金监管规则》
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 相关规定
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设立专户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构或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
项目、存放金额; 下内容: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指人民币元,以下同)或发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 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时通知保荐机构; 或主承销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 (四)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上市公司募集
修订 第七条 送保荐机构; 第九条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权利、义务和 资金监管规则》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料;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公司通过
(六)专业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 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
的监管方式; 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或商业银行变
违约责任。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 公司确需变更专户,相关方应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拟变更后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 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情况。
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
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 《上市公司募集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
修订 第八条 第十条 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资金监管规则》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 相关规定
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
条所述的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之中。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
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
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募集
修订 第九条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 资金监管规则》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 相关规定
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
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
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
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上市公司拟延
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上市公司募集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
新增 第十二条 资金监管规则》
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
相关规定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
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
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上市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 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够提供保本承诺; 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
进行。 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抵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 非保本型;
易所备案并公告。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上市公司募集
第十二
修订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 资金监管规则》
条
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 相关规定
公告下列内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 (五)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出具的意见。
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 《上市公司募集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 资金监管规则》
取的应对措施。 相关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对
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
施该项目: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 的;
《上市公司募集
第十三 投资计划(如有):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修订 第十七条 资金监管规则》
条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百分之五十的;
相关规定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
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
证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情况。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的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 《上市公司募集
第十四 编制《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修订 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第十八条 资金监管规则》
条 并披露。相关专项报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规则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 相关规定
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的投资计划以及
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项账户后
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六个月内实施。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 《上市公司募集
第十六 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
修订 第二十条 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 资金监管规则》
条 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 相关规定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
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主
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承销商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
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单
(五)过去 12 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
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临时补充流
(六)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 《上市公司募集
第十九 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指《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第二十二
修订 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资金监管规则》
条 规范运作指引》第七章第一节所界定的风险投资)、 条
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额 相关规定
不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七)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的意见并公告。
上述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
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
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下称超募资金)的使
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 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
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
总额的 30%。 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 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充分 《上市公司募集
第二十 第二十三
修订 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 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上市公司使 资金监管规则》
条 条
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 相关规定
见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
助并披露。 流动资金的,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将暂时闲置
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
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和募集说
明书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因特殊
情况确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 《上市公司募集
第 二 十 变更募投项目,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第二十四
修订 书约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中 资金监管规则》
一条 议通过。 条
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相关规定
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
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公司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 《上市公司募集
第 二 十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
修订 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金监管规则》
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 条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相关规定
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
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公司拟变更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募集资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容: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上市公司募集
第 二 十 (如适用); 第二十七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修订 资金监管规则》
四条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 条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相关规定
目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如适用);
明; (七)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
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构或主承销商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募集
第 二 十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 第二十九 (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
修订 资金监管规则》
六条 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 条 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
相关规定
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中披露。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
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 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二条、第
当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 二十七条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义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使用节余资金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一)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募集
第 二 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
修订 第三十条 资金监管规则》
七条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发表明确同意的意
相关规定
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元或低 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
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中披露。
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 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
期限等情况。 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
按照本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主承销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商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第 二 十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 《上市公司募集
第三十二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修订 九条、第 证结论。 资金监管规则》
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对上市公司年
三十条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相关规定
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
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上市公司募集
第三十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给公司造
新增 资金监管规则》
条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规定
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
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
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 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 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
期限等情况。 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 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
按照本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保荐机构或主承销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 商在持续督导和现场核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第二十 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 《上市公司募集
第三十二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条、第 证结论。 资金监管规则》
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应当对上市公司年
三十条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 相关规定
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应当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
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 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 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
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鉴证
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
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上市公司募集
第三十五 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办法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给公司造成
新增 资金监管规则》
条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
相关规定
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