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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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模、行业特征、风险
水平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定义及分类
第二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一)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有控制设计
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预期的控制目标。
(二)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但由于运行不
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
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导致无法有效实现控制目标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三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
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
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
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
充分关注。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
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以外的内部控制设
计和运行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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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五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影响的
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
定认定标准。
第六条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
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所采用标准直接取决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
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该缺陷是否会导致内部控制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差错;
(2)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组合可能导致的潜在差错金额的大小。
缺陷程度 对合并利润总额的影响(X) 对合并总资产的影响(X)
重大缺陷 X≥10%,且 X≥800 万元 X≥1%,且 X≥6000 万元
重要缺陷 5%≤X<10%,且 X≥300 万元 0.5%≤X<1%,且 X≥2000 万元
一般缺陷 X<5%,且 X<300 万元 X<0.5%,且 X<2000 万元
(1)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响;
②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时间
后,未得到整改;
③公司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发生重大差错或违规事件;
④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中未能
发现该错报;
⑤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⑥其他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的缺陷。
(2)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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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为存在一般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缺陷程度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X)
重大缺陷 X≥合并总资产的 1%
重要缺陷 合并总资产的 0.5%≤X<合并总资产的 1%
一般缺陷 X<合并总资产的 0.5%
(1)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重大缺陷:
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并被监管部门处以重罚;
②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③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④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2)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重要缺陷:
①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
②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③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④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对公司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存在一般缺陷:
①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但未造成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
②决策程序效率不高,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③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④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⑤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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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认定标准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八条 本认定标准下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上年度经审计
的合并报表数据。
第九条 本认定标准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认定标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认定标准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认定标准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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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