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得: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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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53            证券简称:普莱得                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为:2026 年 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6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 次 会 议 现 场 出 席 及 网 络 出 席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61 人 , 代 表 股 份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 66,3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8.97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357,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71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357,18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357,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716%。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24,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012%;反对 13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62.9011%;反对 132,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37.0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24,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012%;反对 13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62.9011%;反对 132,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37.0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524,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8012%;反对 132,5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24,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62.9011%;反对 132,5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37.09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66,513,1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7839%;反对 144,0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13,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59.6674%;反对 144,0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40.33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张培培律师和曹瑞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
海中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会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普莱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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