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2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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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6-008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特别提示: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2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2 月 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2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1,016 名,代表股份 339,238,17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148%,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14 人,代
表股份 113,611,9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540%。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2 名,代表股份 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014 名,
代表股份 339,236,5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47%。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
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
行了表决,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427,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925%;反对 6,6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527% 。 其 中 中 小 股 东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反对 6,6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71%;
弃权 17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3%。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405,8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860%;反对 6,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596%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反对 6,63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58%;
弃权 20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32,370,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9757%;反对 6,6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东 会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0.0688% 。其 中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 况: 同意
反对 6,63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89%;
弃权 23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55%。
  该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刘涛律师、马振辉律师到会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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