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二六年二月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A-3、22A、23A、24A、25A、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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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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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隆利科技”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 2026 年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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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隆利科技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
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隆利科技员工持股计划必备的
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隆利科技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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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隆利科技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65865164D 的《营业
执照》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隆利科技成立于 2007
年 8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8,498,956 元,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街道高峰社区鹊山路光浩工业园 G 栋 3 层、4 层,法定代表人为吴新理,类型为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发光二极管(LED)、
背光源、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以上均不含法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模具制造;金属结构
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经营项目是:普通货运;发光二极管(LED)、背光源、电子产品的生产”。
根据《公司章程》,隆利科技的存续期限为永久存续。
准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1845 号),核准隆利科技公开发行不超过 18,165,300 股新股。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
知》(深证上〔2018〕589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隆利科技”,股票代码“30075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隆利科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的情形;隆利科技
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经核查,隆利科技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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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
体如下:
司的说明,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
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
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
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
自担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的情形,符合《指导
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
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
风险自担原则的要求。
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等公司认定合适的激励对象,符合《指导
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关规定。
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的资金,不存在公司向
参加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的情形,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
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资助、补贴、兜底等安排,符合《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点的相关规定。
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第 2 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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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
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受让标的股票分两期
解锁,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解锁
时点分别为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比例分别为 50%、50%。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和股票锁定期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1 点的相关规定。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1.4%,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
得的股份。上述约定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点关于员工持股
计划规模的规定。
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及购买价格;
(4)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
(5)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架构及管理模式;
(6)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7)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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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9)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10)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11)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2)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13)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14)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关于<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6 年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议案。董事会在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李燕女士、庄世强先生、陈志君先生已履行相应的回
避表决程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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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等的相关规定,隆利科技为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公司尚须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他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的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隆利科技已经按照《指导
意见》《监管指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履行召开股东会等相关
法律程序。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在指定的网站公告了《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董事会决议、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等规
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其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回避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将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
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方可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的回避表决安排未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
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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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相关安排不违反
《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共 43 人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相关议案时相关人员回避表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上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等参与的交易相关提案时亦将回避表决。除上述
情况外,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并无一致行动安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合法合规。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
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依法实施;
(四)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等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所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东会审议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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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对象的交易相关提案时的回避安排合法合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
时参与方式的相关安排不违反《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合法合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盖章并经经办律师
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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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隆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
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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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刘从珍
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