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9 证券简称:军信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2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
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于近日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和奥什市市政府分别签署
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外国企业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在奥什市建设
基于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综合体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或“本投资协
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
协议”或“本特许经营协议”),双方明确了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以下简称“垃圾科
技处置项目”、“项目”或“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等相关事宜。
技处置发电项目(规划垃圾处理规模 3000 吨/日)特许经营权、2025 年成功签署哈萨克斯
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处置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规模 2000 吨/日)投资协议以及吉尔
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技处置项目(垃圾处理规模总体规划 2000 吨/日)投资协议后,
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固废处理及绿色能源业务版
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
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科技处置发电站,总投资金额约 9500 万美元,后期再根据内阁提供的奥什市及奥什州的垃圾
量以及国家机构的要求,由投资者新建处理线处理新增垃圾。公司目前现金流良好,本次投
资不会影响公司其他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
证监会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主营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投资协议和特许经
营协议的签订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
响,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概况
和国总统萨德尔·扎帕罗夫召开与中国商界会议,公司董事长戴道国在会议上与吉尔吉斯共
和国时任奥什市市长巴克特别克·热奇根诺夫签订了城市垃圾处理谅解备忘录,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2023年5月18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订<谅解备忘录>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为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公司下属公司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
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市政府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在公司签署了《奥什市垃圾科技处
置项目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
om.cn)上的《关于全资孙公司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政府签订<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
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
为尽快实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与吉尔
吉斯共和国内阁和奥什市市政府于近日在奥什市分别签署了《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外国企
业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在奥什市建设基于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综合体投资
项目的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注: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军信环保股份(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军信环保
(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中的 1%股权转让给公司,并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在吉尔
吉斯共和国相关主管部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办理。
二、投资协议情况
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项目投资协议由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代表为奥什市市长,作为一
方(以下简称“内阁”),另一方为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
者”),双方以下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一)投资协议对方介绍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
乙方: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
(1)投资协议标的
本投资协议的标的是由投资方实施的投资项目,目的是在奥什市奥什垃圾填埋场区域建
设一座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该填埋场位于奥什市,计划的垃圾处理规模为每日 2000
(贰仟)吨。电站的建设将由投资方分阶段按照内阁的要求实施。
在初始阶段,投资方将建设一座日处理 850(捌佰伍拾)吨、年处理能力为 310,250
(叁拾壹万零贰佰伍拾)吨的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在后续阶段,投资方将根据内阁关于奥
什市及奥什州应处理垃圾数量的决定以及国家机关的要求,建设用于处理额外垃圾的新生产
线。
(2)投资活动对象
(2.1)根据本投资协议,投资者的经营项目为在奥什市奥什垃圾填埋场区域建设一座垃
圾科技处置发电站,垃圾处理规模可达到每日 850(捌佰伍拾)吨。
(2.2)总投资额为约 9500 万(玖仟伍佰万)美元,其中投资额的 30%来源为投资者自
有资金,投资额的 70%来源由投资者融资。
(2.3)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位于奥什市奥什垃圾填埋场内。
(2.4)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电站归投资者所有。投资协议期满后,电站将根据本协议
相关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吉尔吉斯共和国所有。
(2.5)该发电站的垃圾年处理能力为 31.025 万(叁拾壹万零贰佰伍拾)吨。
(2.6)该发电站用于处置固体生活垃圾并利用垃圾科技处置发电。
(2.7)该发电站的烟气排放标准符合欧盟《DIRECTIVE 2010/75/EU OF THE EUROPEAN P
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4 November 2010 on industrial emissions》的标准,
且不违反吉尔吉斯共和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8)该发电站的建设按照内阁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时间计划表及项目文件进行。
(2.9)该发电站建设和投运期为 2(贰)年,以本投资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计算。
(3)内阁的声明和保证
(3.1)内阁在投资协议生效之日声明并保证:
(3.1.1)内阁有权签订和执行本投资协议,并履行其在本投资协议下的义务,所有此类
行动均已通过所有必要程序获得内阁正式授权;
(3.1.2)本投资协议由内阁正式有效签订,并构成一项合法、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义务,可以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1.3)本项目由投资者建设,投资者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维护、
处置项目产品,并享有获取相应合理回报的权利。在项目开发期、运营期及合作范围内,投
资者承诺行使项目服务区域内全部垃圾的处置权利。
(4)投资者的声明和保证
(4.1)投资者在生效之日声明并保证:
(4.1.1)投资者依法正式成立,合法存在,符合其注册地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所有要求,
并获合法授权开展投资者目前从事和预期将来从事的业务活动;
(4.1.2)投资者有权签订和履行本投资协议,履行本投资协议规定的义务,并按照所有
必要程序实施已由其正式同意或批准的各项行动;
(4.1.3)投资者保证在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时限内,为本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项目实
施投入资金;
(4.1.4)本投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导致投资者所签订或牵涉其资产的任何合同、决
议及命令文件条款的重大违约或缩短履约期限;
(4.1.5)本投资协议由投资者正式合法签订,对投资者构成合法、有效和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义务,可根据其条款执行;
(4.1.6)无任何法院、仲裁庭或政府机构对投资者提起可能直接或总体上对投资者的业
务运营、资产、财务及其他状况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后果,或阻碍投资者履行本投资协议所规
定义务的诉讼、待决或威胁对投资者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调查,且投资者并不知晓有任何
可能导致任何此类重大不利后果或此类损害的违反或不遵守任何法院、仲裁庭或任何政府机
构的任何命令、判决、法令或禁令的行为;
(4.1.7)投资者遵守所有对其适用的法律,没有受到任何已经或可能总体上对其业务运
营、财务状况或履行本投资协议所规定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罚款、处罚、制裁、禁令
或刑事诉讼;
(4.1.8)投资者承诺,利用奥什市市政府地方预算资金,在所有电能流量计量点安装自
动电能计量系统设备,并将其接入吉尔吉斯电力结算中心股份公司的集中数据采集与处理系
统;
(4.1.9)本投资协议中包含的投资者声明及保证均不包含任何虚假的重要事实陈述(截
至本投资协议签署日,投资者已知晓或应该知晓),不遗漏任何重要事实(截至本投资协议
签署日,投资者已知晓或应该知晓),以确保该声明和保证不具有误导性。
(5)双方的权利
(5.1)内阁有权:
(5.1.1)确定本投资协议的条款、签订和终止程序,签订和登记本投资协议;
(5.1.2)监督投资者遵守本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义务,并要求投资者
适当、及时地履行义务;
(5.1.3)监督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5.1.4)批准投资者因违反环境法律而造成的损害的赔偿程序和赔偿金额;
(5.1.5)若先前批准的规划、发展计划、生产力布局方案、土壤改良计划、化学方案及
其他决定的实施将导致环境状况恶化,则内阁有权作出暂停或终止其实施的决定;
(5.1.6)检查环保法律要求的遵守情况、环境质量标准的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措施的执
行情况,以及净化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及其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
(5.1.7)要求投资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其履行本投资协议义务的信息和文件,以
及与投资项目实施有关的信息;
(5.1.8)根据既定程序就本投资协议的修订和(或)增补提出建议;
(5.1.9)行使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投资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5.2)投资者有权:
(5.2.1)为实施投资项目采取不违背本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行动;
(5.2.2)应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及其程序,选择当地和外国总承包商,包括但不限
于设计公司、总承包商、设计及施工分包商,以及参与投资项目设施建设、维修、改造、恢
复或完善的其他公司;
(5.2.3)根据本投资协议可将部分投资项目的工作执行权移交给投资者自行选择的一个
或多个分包商,前提是所有这些分包商拥有工作范围相关的官方许可。即使转让,投资者仍
应对转让工作向内阁负完全责任;
(5.2.4)根据既定程序,向内阁提交关于本投资协议修正案和(或)增补的提案;
(5.2.5)根据投资者所申请的分配配额内的职业和雇员人数清单,为投资项目的实施引
入投资者(或其建设承包商的)外国劳动力;
(5.2.6)根据本投资协议及双方后续签订的垃圾处理协议和售电协议等配套协议,投资
者有权享有项目产生的垃圾处理费、售电收入等收益;
(5.2.7)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以定期(临时)使用权形式使用土地,地址为№? 2
法律规定执行。若该项目被纳入民族和/或国家投资项目清单,则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土
地法》第 30 条,该土地应无偿提供给投资者。
(6)双方的义务
(6.1)内阁应承担以下义务:
(6.1.1)在实施投资项目期间,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与支持措施(优惠与特权),形式为
在本投资协议有效期内,最大程度地免除以下费用:
–对为实施本投资协议项下投资项目进口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备件、原材料及材料,
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生效的国际条约,免征进口关税;
–对为实施本投资协议项下投资项目进口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备件、原材料及材料,
免征增值税。
(6.1.2)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向投资者及其承包商聘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
提供工作签证及工作许可。如投资者及投资公司负责人为外国公民,应依据吉尔吉斯共和国
法律向其提供投资签证。
(6.1.3)协调保障符合项目建设和运行要求的相关基础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协调解
决施工区域内的各项关系。在《投资协议》签署后,协助将本投资项目纳入享有国家投资项
目地位的组织名单内。
(6.1.4)协助将项目运输道路和取水管线与红线外设施接通,延伸至项目红线外 1 米处。
(6.1.5)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下属国家建筑、建设、住房和公用事业部 2024 年
国标准建设和验收。
(6.2)内阁应根据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条件提供投资保护。
(6.3)投资者所销售电能的价格(电价)由负责燃料能源综合体监管的国家主管机关根
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现行法律确定。批准的电价不包含发电工艺规定的垃圾处置服务费用。
(6.4)垃圾处理费用由主管机关确定,费用由相应地方自治机关承担。
(6.5)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土地法、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及本投资协议,吉尔吉斯共和
国内阁按规定程序在投资协议有效期内向投资者提供总面积不低于 20 公顷的土地。
(6.6)投资者承担以下义务:
(6.6.1)确保按照本投资协议实施投资项目;
(6.6.2)在本投资协议签订后 30(叁拾)天内提交建设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的时间计
划表;
(6.6.3)按照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时限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进行本投资协
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投资和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站的运行;
(6.6.4)在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应遵守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的要求,包括建筑、技术、
工业、环境及其他安全规范,以及本投资协议的规定。特别是,投资者必须依照吉尔吉斯共
和国适用于其人员的法律行事,包括涉及雇佣、健康保护、社会保障、保险以及外国公民工
作许可的相关法律;
(6.6.5)遵守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国家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
(6.6.6)在奥什市和奥什州有指定用途使用根据定期(临时)使用权获得的土地;
(6.6.7)不得更改本投资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活动类型,不违约投资项目的条款;
(6.6.8)根据内阁和政府机构的要求,按照时间表提供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
(6.6.9)与有关政府部门协商发电站的设计和估算文件,包括环境影响评估和工业安全
文件,并最大限度地考虑当地情况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法律要求;
(6.6.10)确保遵守吉尔吉斯共和国在环境和工业安全方面的法律要求;
(6.6.11)发电站启动前,至少创造 50 (伍拾)个新的工作岗位;
(6.6.12)发电站投入运行后,聘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中至少 50%为吉尔吉斯共和
国公民。投资者的分包建设单位可以 100%雇佣外国公民;
(6.6.13)由奥什市政府地方预算资金在所有电能流量计量点安装自动电能计量系统设
备,并将其接入吉尔吉斯电力结算中心股份公司的集中数据采集与处理系统;
(6.6.14)在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即自生效之日起满 35 年后,将所建成并运行中的垃
圾发电厂无偿移交给吉尔吉斯共和国(由授权国家机关代表)所有。该发电厂应处于技术完
好、运行良好和适用状态,完全适合继续按用途运行。发电厂应无任何财产、法律和技术上
的负担、债务、第三方权利及其他妨碍其正常使用的限制;
(6.6.15)履行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和本投资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6.7)投资协议中所列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条款,在投资协
议有效期内保持不变,但以下情况除外:经双方协商对投资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之时。
(7)双方责任
双方承诺,如果某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投资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将根据吉尔吉斯
共和国的法律赔偿损失和亏损。
(8)争议解决
(8.1)因本投资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分歧或索赔(包括关于协议订立及其
存在、有效性、履行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及涉及内阁和投资者的投资项目实施的争议,应通
过协商和磋商解决。
(8.2)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最终争议将提交瑞典王国斯德哥尔摩商会仲
裁院,根据当时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审理(根据 1992 年 5 月 14 日吉尔
吉斯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资本投资的协议)。仲裁地点为
斯德哥尔摩,适用法律为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9)投资协议有效期
(9.1)本投资协议在下列条件全部完成之日起生效:
—内阁和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其中内阁授权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
政府签订,内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投资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相关证明
文件不代表内阁在本投资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
—投资者已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将资金汇出用于实施投资项目的许可;
—与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协议、垃圾处理协议和售电协议等相关配套协议均已按规定签
署。
(9.2)投资协议的有效期为 35(叁拾伍)年,直至投资方完全履行投资义务,尤其是
将资产整体移交给国家为止。
(9.3)如一方(或双方)表示希望延续本协议的有效期,应当在投资协议期满前 3(叁)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9.4)如一方(或双方)表示希望提前终止本协议,应当至少在 3(叁)个月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另一方。
三、特许经营协议情况
(一)特许经营协议对方介绍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最近三年公司未与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政府发生类似交易。
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政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约能力。
(二)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市政府
乙方: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
(1)协议主题
(1.1)合作范围
自本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由乙方按照《投资协议》和本特许经营协议负责本项目
合作范围的项目设施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工作。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规划为 2000 吨/
日,乙方根据内阁要求分期建设,初期先由乙方建设一个处理规模为 850 吨/日的垃圾科技
处置发电站,年处理量为 31.025 万吨。后期再根据内阁提供的奥什市及奥什州的垃圾量以
及国家机构的要求,由乙方新建处理线处理新增垃圾,届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自运营日起,乙方按照本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年
处理量不低于 31.025 万吨),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收益(如出售电力、热能等)归
乙方所有,甲方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奥什市垃圾(年供应量不低于 31.
(1.2)本项目服务区域:奥什市全域。
(1.3)本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35 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如发生下列事件,有效期可相应延长:
(a)因甲方要求的变动或暂停而导致的延误;
(b)由于不可抗力、法律变更导致项目的停滞或延误。
如乙方希望延长有效期,则应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甲方递交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
后生效。
(1.4)在本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如果有经甲方许可的其他使用者运送本项目服务区
域以外的垃圾至本项目进行处理,对应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结算方式由其他使用者和乙方自行
商定。
(1.5)如未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甲方要求拟利用本项目设施开展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
内容以外的经营性业务的,应当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经营收益归乙方所有,且乙方必须
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权利
(2.1.1)甲方有权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但该等检查以不影响
项目正常建设、运营为限,且需依法进行。如发现与本协议约定存在不相符合的情形,甲方
可以在检查后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意见,要求乙方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必须对该
等符合法规、规定和技术要求的意见进行整改。
(2.1.2)甲方有权邀请相关部门对本项目计量器及其系统、计量记录进行检测和监控。
(2.1.3)甲方有权邀请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环保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检测。
(2.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产生的特殊垃圾,前提是此种特殊
垃圾能被乙方项目设施所处理,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2)甲方的义务:
(2.2.1)甲方在职能范围内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文件。在法律法规范围
内最大限度减免相应费用。
(2.2.2)在 2026 年 3 月 31 日前,由甲方协助将运输道路接通至项目红线范围外 1m。
(2.2.3)在 2026 年 8 月 30 日前,由甲方协助将项目所需取水管线接通至红线范围外 1
m。
(2.2.4)甲方在职能范围内协助乙方取得包含但不限于环评批文、土地许可证和土地协
议、按中国标准设计、建设和验收的批文、进口材料和设备关税及增值税减免批文、免费工
作签证批文等。
(2.2.5)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负责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
关系。防止阻工、阻碍运输等事件的发生,确保本项目有一个良好的建设和运营环境。甲方
不得非法干预项目的建设及项目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2.2.6)负责统筹协调垃圾的收集和清运,确保整个收运系统的稳定运行;按照本协议
提供符合要求的垃圾并运输至约定的垃圾坑内。
(2.2.7)甲方无偿提供符合飞灰及炉渣处理处置要求的填埋场地, 场地需由双方共同协
商确认。
(2.2.8)为本项目的建设与运营提供安全保障,保证项目设备设施及人员不受外部安全
威胁。
(2.2.9)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所有义务,不受政府换届、机构变动、人事变动的影
响。
(2.2.10)甲方应保证乙方按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
终有效履行,不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合法行使。
(2.2.11)甲方负责在项目投产之前协调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能源部、燃料和能源综合
管理授权机构和相关部门将本项目垃圾发电的上网电价上调到 0.070 美元/千瓦时。如果最
终本项目实际上网电价低于 0.070 美元/千瓦时,则甲方予以补差,补差金额计算公式:(0.
(2.2.12)甲方承诺在本项目投产前,将本项目纳入可再生能源项目和国家项目。
(2.2.13)为保证运输至本项目的垃圾全部得到处理,甲方保证吉尔吉斯斯坦国家电网
股份有限公司全量收购本项目所有可售电力。
(2.2.14)依据相关条款和调价机制如果甲方需要补差价,则甲方应履行补差义务。
(2.2.15)本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2.3)乙方的权利
(2.3.1)依照本特许经营协议对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机构提供的垃圾享有独家利用和处理,
并获取垃圾处理服务费及相关收入的权利。
(2.3.2)要求甲方按照本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权利。
(2.3.3)如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约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
宜进行沟通,如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措施的,则甲方应
根据上述原因造成的实际影响对乙方责任予以相应豁免。
(2.3.4)利用垃圾焚烧发电及上网销售电力或销售热能的权利。
(2.3.5)有权依照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发生甲方或政府方违约情况下获得相应赔偿。
(2.3.6)乙方有权将本项目的收益权抵押或质押给第三方,以担保乙方的信贷义务。
(2.3.7)当甲方提供的垃圾的热值达不到设计热值时,乙方有权掺烧天然气等燃料以保
证本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2.3.8)本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
(a)按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自主开展涉及本项
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各项经营活动,合作期满甲乙双方提前 12 个月另行协
商或书面延长本协议期限。
(b)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有权享受吉尔吉斯共和国对可再生
能源行业、公共事业(固废处理行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权利。
(c)在本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投资、研发、应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2.4)乙方的义务
(2.4.1)在本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自行负责项目投资、融资、
建设及运营,并依法纳税。
(2.4.2)在本项目服务区域内,按照经批准的相关规划以及协议约定负责实施本项目,
确保项目设施建设和运营符合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就项目建设、垃圾处
理的服务质量承担责任。
(2.4.3)在运营期内严格按适用法律及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项目设施进行运营,持续、
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及时维护和更新改造项目设施,确保项目设施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并
正常运行,并确保垃圾处理产出及污染物排放达到吉尔吉斯共和国的标准和双方约定的标准。
(2.4.4)在本项目建设、运营期间,乙方应根据吉尔吉斯共和国环保政策、规定和环境
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居民
生活的干扰。
(2.4.5)接受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进行的合法的监督管理。
(2.4.6)乙方应按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和运营所要求的所有批准。
(2.4.7)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办理本项目所需的行政许可和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应费
用或支出。
(2.4.8)负责运营期内技术改造、设备更换与安装相关的工作,承担技术改造、设备更
换与安装相关的费用。
(2.4.9)协助甲方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产生的特殊垃圾,前提是此种特殊垃圾能被
乙方项目设施所处理,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2.4.10)全面履行本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所有义务,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影响。
(2.4.11)依据相关条款和调价机制如果乙方需要退还部分垃圾处理费,则乙方应履行
退款义务。
(2.4.12)本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3)费用支付
(3.1)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计算
(a)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以美元计价,单价为 17 美元/吨(协议签署之日,依据吉尔吉
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官方网站公布的吉尔吉斯索姆与美元的每日汇率,折算后垃圾处理服务费
单价为 1428.00 索姆/吨),依据相关条款,如果价格有调整,则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按调
整之后的价格计算。
(b)垃圾处理服务费每月度计算并在下月度进行支付。
(c)开始计算。垃圾处理服务费自甲方开始供应垃圾之日开始计算。
(3.2)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a)支付渠道。垃圾处理服务费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直接支付给乙方。
(b)开始计算。垃圾处理服务费自乙方开始处理垃圾当日开始计算。甲方在调试及试运
营期内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合并到运营期第一个月度垃圾处理服务费中一起支付。
(c)开始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自开始运营日所在月度的下一月度开始支付。
(d)支付通知。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上月垃圾处理服务费结算单,同
时按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所有证明记录和资料以便甲方核实。
(e)审核主体及支付时间。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材料,对支付金额进行审核,应在每月
度收到乙方上月的结算单以及甲方要求的证明记录和资料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无误
的金额通知乙方出具可供甲方入账的凭证,在收到凭证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款。
(f)支付方式。根据协议应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付款以吉尔吉斯索姆支
付,将资金转入乙方指定的以下银行账户。
(g)年度数据的校核和支付
运营年每年 1 月份甲乙双方共同对上一年度数据进行校核。
如果上一个完整运营年的垃圾供应量不足 31.025 万吨(投产当年按实际运行天数日均 8
如果依据相关条款对上一年度数据进行校核后,年度垃圾处理服务费存在补差或者部分
退回情况,则甲乙双方应在本运营年 2 月的支付款项中履行补差或者退款。
如果依据相关条款,上一运营年度的实际上网电价没有达到 0.070 美元/千瓦时,则甲
方应在本运营年 2 月的支付中补足电价差额。
(3.3)本项目的调价机制约定如下:
调价周期为每个公历年;
因汇率变化需对以索姆为支付单位的价格进行调整,调整依据按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银
行官方网站公布的汇率;
因物价上涨需对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调整依据按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统计委
员会公布的通货膨胀指数;
(3.4)垃圾处理服务费的调价方式
(a)汇率波动引起的调整。
(b)运营期内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因通货膨胀指数的调整。
运营期内,垃圾处理服务费因通货膨胀指数的调整自运营开始年度起算每年调整一次。
(c)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土地,若发生土地使用费用,则甲方同
等额度予以补偿。
(d)运营期内的垃圾处理服务费因税收变化的调整。
运营期间,吉尔吉斯共和国税收法律或政策与签订本协议时发生变化导致乙方应缴纳的
税收增加的,乙方可提出申请,由甲乙双方重新核定垃圾处理服务费。
(4)违约责任及其赔偿
本特许经营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特许经营协议中各项约定及/或不履行本特许经营协议
约定的各方应承担的各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
接经济损失。
特别约定,如果甲方违反本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条款规定的付款期限,甲方每延迟一天付
款,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逾期金额 0.1%的违约金,总违约金超过逾期金额的 5%,视为甲方
根本性违约,乙方有权暂停本项目运行,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5)争议解决
(5.1)双方将尽一切努力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本特许经营协议项下产生
的分歧和争议(以下简称争议)。
(5.2)解决双方之间争议的索赔程序是强制性的。收到另一方书面索赔的一方有义务在
收到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书面答复。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将被视为接受其中条
款。
(5.3)如果双方在相关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能通过索赔程序就争议达成一致,任何争议
应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UNCITRAL)进行审理和最终解决(依据 1992 年 5 月 14 日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资本投资的协议)。仲裁裁决是最终的并具有约束力。
(5.4)本特许经营协议受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应据此解释。
四、签署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签署本项目(垃圾处理规模规划为 2000 吨/日)的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是公司
积极践行国家“一带一路”倡议,落实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项目若顺利实施,将
是继 2024 年公司成功获得吉尔吉斯共和国比什凯克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规划垃圾处
理规模 3000 吨/日)特许经营权、2025 年成功签署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阿拉木图市固废科技
处置发电项目(垃圾处理规模 2000 吨/日)投资协议以及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湖州垃圾科
技处置项目(垃圾处理规模总体规划 2000 吨/日)投资协议后,在海外市场拓展方面取得的
又一重大成果,有助于扩大公司海外固废处理及绿色能源业务版图,在国内市场相对饱和、
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找到新的突破口,为公司提供新的业绩增长点。签署本项目投资协议
和特许经营协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合作方形成重大依
赖。
(二)奥什市垃圾科技处置发电项目是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首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若项目成功实施,将极大地改善当地人居环境,并为当地提供持续的清洁能源,为公司下一
步在更多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拓展固废处理和绿色能源业务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项目若成功实施,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固废处理规模,提升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增
强公司盈利能力。签订本项目的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预计将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一)本次投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备案或审批,能
否取得相关的备案或审批,以及最终取得备案或审批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二)投资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为双方推进后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具体实施过程
中可能受到地缘政治、项目实施地政府政策变化、国际环境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影
响,从而导致投资损失或不达预期,对公司本年度及后续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内阁与外国企业军信环保(吉尔吉斯)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在奥什市建设
基于垃圾科技处置发电综合体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奥什市垃圾科技处
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