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20 证券简称:新特电气 公告编号:2026-006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2 月 6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 和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2 月 6 日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2 月 2 日,公司总股份为 371,441,055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 355,050 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数量为 371,086,005 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8 人,代表股份 197,973,2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4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股份 196,096,7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440%。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204 人,代表股份 1,876,5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5 人,代表股份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股票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28,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204 人,代表股份 1,876,53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57%。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96,316,290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47,528 股。
本议案通过,王少华女士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96,319,597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50,835 股。
本议案通过,蒋剑平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099,5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
份的 99.5587%;反对 10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 0.3886%。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03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54.1236%;反对 10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5.4817%;弃权 769,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49,23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39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肖晴晴律师、赵珍齐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