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来股份: 关于收到股东《放弃行使股份表决权的承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18: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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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93    证券简称:中来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7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22年11月10日林建伟先生、张育政女士与浙江浙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能电力”)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林建伟先生在协议
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内将其持有的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来股份”)10%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浙能电
力行使。另约定,若表决权委托终止后未满足一定条件,林建伟先生同意通过延
长委托期限或放弃授权股份表决权等方式,确保浙能电力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
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139)。本次表决权委托将于2026年2
月13日到期。
  鉴于表决权委托期限即将到期,为维护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实现可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林建伟先生于2026年2月6日向公司出具了《放弃行使股份表决权的
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林建伟先生自表决权委托到期之日起放弃所
持公司178,236,9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36%)的表决权,弃权期限为36
个月。同时《承诺函》中明确了弃权期间内恢复表决权的情形等事宜。
  二、《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鉴于:本人林建伟与浙能电力于2022年11月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约
定,若表决权委托终止后未满足一定条件,本人同意通过延长委托期限或放弃授
权股份表决权等方式,确保浙能电力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双方于2025年8月签
署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本人应向浙能电力分期支付业绩补偿款,并基于实
际情况在表决权委托期满后不选择继续委托表决权方式;浙能电力应积极采取相
关措施,稳定对中来股份的控制权地位,努力支持中来股份的正常稳定经营,维
护中来股份利益。
  现《表决权委托协议》即将到期,为维护公司利益,支持公司实现可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本人承诺如下:
中来股份总股本的 16.36%)的表决权(以下简称“弃权股份”),弃权期限为
  弃权期间内,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弃权股份于情形发生之日起立即全
部恢复表决权。
  (1)浙能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合计持股比例首次超过本人持股比
例达 5%或以上;
  (2)浙能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通过减持股票、放弃表决权等方式
放弃对中来股份的控制权;
  (3)当第三方持股超过浙能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如有)。
集权等全部非财产性权利,亦不得委托第三方行使前述权利,包括如下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会议;
  (2)行使股东提案权,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交包括提名、推荐、选举或罢
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股东提议或议案及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或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需要经股东会讨论、审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签
署相关文件;
  (4)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享有的其他非财产性权利。
股或可转债认购权等财产性权利。
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承诺函项下的弃权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该等新增弃权
股份的表决权亦按照本承诺函约定自动放弃。
相应调整。若该等放弃表决权股份的受让方为本人一致行动人的,则该受让方应
当承继本承诺函项下本人所对应的放弃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的义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林建伟先生本次出具《承诺函》,遵循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相关精神,有
利于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稳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
东仍为浙能电力,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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