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75 证券简称:香农芯创 公告编号:2026-012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累计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89.49 亿元(美元合同汇率按
照 2026 年 2 月 6 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1 美元对 6.9590
元人民币计算,不含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只计算一次。
下同),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4.65%。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创泰”)
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7.25 亿元,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联芯存储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9.99 亿元。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防范风险。
一、审议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概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12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合
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宁国聚隆减速器有限公司、联合创泰(深圳)电子有限
公司、新联芯、深圳市聚隆景润科技有限公司等全资子公司新增提供不超过人民
币 92.4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其中,为联合创泰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81.51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为新联芯提供新增不超过人民币 8.34 亿元
(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含反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担保、连带担保等。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担保对象(含上述被担保对象的全
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对于资产
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
保额度。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12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
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2025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104)。
后续,根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同意将
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对联合创泰未使用的 1.65 亿元担保额度调剂至新联芯,调
整后,公司合并范围内主体为联合创泰新增提供的担保(含反担保)额度调减至
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2026 年 1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
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5)、
《关于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
号:2026-010)。
(二)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审议情况概述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接
受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不超过人民
币 230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增信措施,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反担保等
措施。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向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支付本次增信费用,
也无需提供反担保。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
的《关于接受关联方提供增信措施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5)。
二、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进展情
况
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
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一》”),根据《保证合同一》,
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联合创泰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
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上
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二》”),根据《保证合同二》,
公司、黄泽伟先生和彭红女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
(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
(上述由不同主体签
署的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三》”),根据《保证合同三》,公司和彭红女
士同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 1000 万元融资业务提供最高本
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以下简称“科创银行”)签署的《保证协议(最高额)》
(上述由不同主体签署的
保证合同以下统称“《保证合同四》”),根据《保证合同四》,公司和彭红女士同
意为新联芯在相应主合同项下申请的人民币 4000 万元融资业务提供最高本金额
为人民币 4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上述担保事项在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黄泽伟先
生及彭红女士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范围内。
三、相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一》主要内容
债权人:杭州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联合创泰
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
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二)《保证合同二》主要内容
债权人:杭州银行-深圳分行
债务人:新联芯
复息、罚息、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
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三)《保证合同三》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苏银行
债务人:新联芯
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
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
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
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合同四》主要内容
债权人:科创银行
债务人:新联芯
此产生的利息(本保证协议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保证协议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
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
鉴定费、催收费、公证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
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以本次本金最高担保额合计人民币 1.9 亿元计算,公司累计
为子公司担保(含反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89.49 亿元,占公司 2024 年度经
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04.65%。
其中,公司累计为全资子公司联合创泰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77.25 亿
元,为全资子公司新联芯提供担保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9.99 亿元。
公司及子公司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
五、累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数量
本年年初至目前,黄泽伟先生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
反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17.64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黄泽伟先生累计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
担保只计算一次)金额为 188.71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彭红女士新增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担保(含反
担保)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121.27 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彭红女士累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主体提供的有效担保合同(含反担保,对同一债务提供的复合担保
只计算一次)金额为 181.14 亿元。
本年年初至目前,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公告日的对黄泽伟先生、彭红女士
及其关联方的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