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志电器: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18: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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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二月修订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避汇率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控制经营风
险,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同时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求,为防
范和规避外汇汇率、利率风险,在境内外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办理相应
外汇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其他货币的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
利率掉期、外汇掉期、组合收支产品中配套的相应外汇衍生品等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
交易业务。外汇衍生品业务由公司统筹规划,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
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
 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
 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真实的交易背景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
 目的。公司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外汇
 衍生品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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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境内外具有相应业务资质
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单位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外
汇衍生品交易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名义设立
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董
事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公司总裁的同意。
  第十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公司章
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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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按照上述权限审批之后,可授权公司总裁
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授权总裁或其他被授权人负责签署业
务项下相关协议及文件。总裁可以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将外汇衍
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事宜转授权给其他人。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运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定期向公
司管理层、董事会报告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内,公司可以在 12 个月内实施循环交易。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
划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人民
币汇率变动趋势。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提交财务部,
为公司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提供依据。采购及销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责任
人。
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内部审计部主任为责任人。
书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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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建议方案。
率和与外币金融机构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
销售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向金融
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经办人员核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财务总监、总裁。
务总监、总裁报告情况,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
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协议
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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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公司总裁,总裁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
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导致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
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第二十四条    有关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决策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对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交易决策记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
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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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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