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普云农: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17: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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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556     证券简称:托普云农      公告编号:2026-002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朱旭华先生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朱旭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
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
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内容
  “朱旭华:
  你作为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减持股份,当日持股比例触及 1%整数倍,未及时披露股份变动情况,迟
至 2026 年 1 月 13 日披露相关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
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
你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
心路 1 号 18 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中相应的规则条款理解不到位所致。在减持前,股东及时披露了减持股份的预披
露公告,投资者可通过公开渠道及时了解股份变动的相关信息。除对具体规则条
款的理解存在偏差外,股东不存在任何主观故意隐瞒或规避披露股份变动比例达
到 1%的情形。
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将严格遵照浙江证监局监管要求,加强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
实提升关键人员的合规意识,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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