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2-06 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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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
心员工的稳定性,有效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
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即体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
并与同期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
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目标相符,并符合公司的长期价值目标;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发放应当
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以及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绩
效考核的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考核和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方案和薪酬政策,组织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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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方案及其实施由公司独立董事监督。
  第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为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
反馈,协助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同时,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调整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但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
事的薪酬标准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
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按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不在公司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仅在公
司领取津贴,不领取薪酬,且前述津贴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及
可比上市公司董事津贴情况确定,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和履职
情况并参考同行业、同地区相同或相似岗位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结合绩效评价、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并参考公司当年度经营业绩等综合确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
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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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六)其他情况。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
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不在公司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津
贴由公司按月发放,在公司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
本薪酬由公司按月发放,其绩效薪酬按照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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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八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及追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结合具体情况,不予发放或降低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益,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处分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五)严重损害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利益的;
  (六)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力资源部门认定严
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若公司业绩亏损,应当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年度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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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
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并在决定后授权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同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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