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8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共计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788号)同意,公司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7,340,000张,期限6年,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73,400.0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1,433.60万元,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171,966.4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中汇会验〔2026〕0093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并由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调整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
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年产20万吨锂电池负极材
料一体化项目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以自筹资金支付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336,037.74 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6
年 2 月 4 日,其中人民币 3,769,999.99 元(不含增值税)由自筹资金支付,现拟以募
集资金进行置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
序号 项目 不含税金额 拟置换金额
额(不含税)
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其他
费用
合计 14,336,037.73 3,769,999.99 3,769,999.99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综上,截至2026年2月4日,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3,769,999.99元,
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
项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尚太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0482
号)。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
费用3,769,999.99元。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3,769,999.99元。
(三)独立董事意见
立董事认为: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
行,并且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3,769,999.99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6〕0482号),认为:尚
太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
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0号)、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
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尚太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
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
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
司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鉴〔2026〕0482号);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