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
第二条 参与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指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有参与对象
均需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参与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中层管理人
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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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机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
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
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不含表决权),维护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之间产生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五条 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本员工
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
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
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三)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主持,后续持有人会议由
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
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四)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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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
人能够听到并彼此交流,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五)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未
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
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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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七)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
除表决权以外的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
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
会委员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一致。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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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标的股票的出售及分配等相关事宜;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
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
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
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
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
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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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
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理人)姓名;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锁定期
第七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
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二)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持有人证券账户名下,
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
至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有效表决权同
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
股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
有效表决权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五)公司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
期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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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完成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
算。锁定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二)为有效绑定公司与员工利益,使员工长期关注公司发展,锁定期届满后,本员
工持股计划项下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分批解锁,具体如下:
满12个月后,解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的40%。
满24个月后,解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的30%。
满36个月后,解锁比例为本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的30%。
本员工持股计划所取得标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
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有关规
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考核与收益兑付
第九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为体现激励与约束对等,有效绑定公司与员工利益,使员工长期关注公司发展以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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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现激励效果,各参与对象需与公司签署《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确定与各自工作领
域年度经营指标等相关的目标绩效,根据个人考核期内绩效指标达成情况核算。
考核分档如下:
评分档次 A B C D E
绩效考核评分 ≥ 90 (90,80] (80,70] (70,60] < 60
各解锁期内,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D或E时,将不能获得相应股票收益,员工持股
计划将按照相应减持资金与认购金额孰低值返还出资,考核结果为A、B、C的均按实际收
益进行分配;因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相应股票收益的剩余收益归员工持股计划所有,由管理
委员会进行分配。
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
第十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
固定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一条 存续期内持有人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权利的安排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
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标的股票的处
置方式。锁定期届满后,由管理委员会陆续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
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
处置。如受法律法规限制无法过户至个人账户的,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变现该部分资产,并
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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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存在剩余未分配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该期
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前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
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
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存续期内持有人出现离职、退休、死亡或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等情
形时,所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得退出,不得用于抵质押、担
保、收益权转让、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
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对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
的部分,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未
解锁的回购股份权益强制收回,并有权将该部分权益重新分配;或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员
工持股计划解锁安排择机出售,出售后的资金归属于公司:
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者持有人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与持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
程序进行;对于情形2、3、4,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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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五)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是否
完全按照情形发生前的程序进行,并可决定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或对
已解锁部分不作变更,未解锁的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资格。管理委员会将其持有的未解锁的回购股份权益强制收回,并有权将该部分权益重
新分配;或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员工持股计划解锁安排择机出售,出售后的资金归属于公
司:
收。
(六)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
份额或份额权益的归属条件的情况,届时由公司管理委员会另行决议。
第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损益分配方法
当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
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以持有人所持份额为基准
进行分配。
第七章 员工持股计划变更、终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一)变更情形
(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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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
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有效表决权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方可
变更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终止情形
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决策程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情况下,经管理委员会提议、出席持
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有效表决权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计划即可
终止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代表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
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
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
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
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若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若无明确要求,
以审议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为准;前述均未涉及部分,由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和持有人另
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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