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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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张家界旅游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旅集团”)的委托,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张旅集团及其子公司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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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特作
如下声明:
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
于本所对张旅集团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
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张旅集团或者其他
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
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
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使用,本所同意张旅集团将本法律意见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
但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张旅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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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张家界大庸古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庸古城公司”)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
律意见如下:
一、 相关事实
张旅集团成立于 1992 年 12 月,于 1996 年 8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代码为 000430,股票简称“*ST 张股”。
大庸古城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注册资本 939,000,000
元,张旅集团持有大庸古城公司 100%股权。
“张家界中院”)作出(2024)湘 08 破申 12 号《民事裁定书》,裁
定受理张旅集团的重整申请。同日,张家界中院作出(2025)湘 08
破 4 号《决定书》,指定张旅集团清算组担任管理人。2025 年 11 月
间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庸古城公司重整,并于 2024 年 9 月
算组担任管理人。2024 年 9 月 23 日,根据债务人申请,张家界中
院决定准许大庸古城公司于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在大庸古城管理
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过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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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旅集团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湘 08 破 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张家界中院裁定批准《张家界
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
划》”),并终止张旅集团及大庸古城公司重整程序。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
称“《执行报告》”),确认按照《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标准的
相关规定,张旅集团《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2026 年 1 月 15 日,
管理人向张家界中院提交了《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
告》”),认为《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执行完毕的标准。
二、 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
为执行完毕:
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总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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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或者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分配完毕或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增的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
根据张旅集团向管理人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张家界中
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的具体情况如下:
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总对价。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全体重整投
资人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款,合计金额 1,586,300,000 元。
因此,重整投资人应当支付的全部重整投资总对价已支付。符
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一项标准。
截至 2026 年 2 月 5 日,张旅集团已经支付完毕管理人报酬,管
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张旅集团资本公积转增登记及股票过户登记产
生的相关税费等破产费用。
因此,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的第二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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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 2026 年 1 月 15 日,张旅集团已完成对有财产担保债权、职
工债权、税款债权及普通债权现金清偿部分的分配或将所需的现金
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因此,应当现金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或者提存至管理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三项标准。
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张旅集团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
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 38,817,686 股已向符合分配条件的债权
人完成转增股票分配,剩余因债权人尚未提供领受股票账户等原因
暂未分配的,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后续将根据《重整
计划》相关规定,待分配条件成就后推进相关股份的分配。
因此,应当向普通债权人分配的抵债股票已经分配完毕或提存
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四项标准。
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0 日,张旅集团应向重整投资人划转的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票 366,000,000 股已全部划转至各重整投资人指定的证
券账户。
因此,应当向重整投资人分配的转增股票已全部划转至各重整
投资人指定的证券账户,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第五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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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核查,2026 年 2 月 5 日,张旅集团向管理人提交了《执行
报告》,确认按照《重整计划》关于执行完毕标准的相关规定,张旅
集团《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同日,管理人向张家界中院提交了
《监督报告》,认为张旅集团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重整计划》
执行完毕的标准。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
的执行完毕的标准,张旅集团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
管理人已依法向张家界中院提交《监督报告》,管理人认为张旅集
团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已符合《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因此,
本所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彭友信 胡军